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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主保險契約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
  損失,亦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條款之被保險汽車限於自用汽車。

  本附加條款所稱零件及配件,除特別載明者外,概以被保險汽車原廠裝
  置之型式為準。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於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實收保險費六倍為限。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國產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15計算,最低不得
  低於1,000元;進口汽車按保險金額百分之 0.25計算,最低不得低於2,
  000元。

  主保險契約發生全損理賠者,本附加條款之未滿期保險費,不予退費。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