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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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語音服務月租費。
2.市內網路語音服務通信費。
3.公用電話通信費。
(三)調整係數(X值):△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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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2.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3.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管制範圍為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
)及光纖網路家族(FTTx)電路月租費,不包括非對稱數位
用戶迴路(ADSL)、下行速率12Mbps(含)以下及下行速率
300Mbps(含)以上之電路。
4.寬頻上網服務月租費。
(三)調整係數(X值):
1.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3.32%。
2.本服務市場其他主要資費項目:△CPI。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之資費應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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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
(一)適用對象:本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主要資費項目:
1.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
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
之電路月租費外。
2.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
途專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以下之電路
月租費外。
3.電信事業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月租費,
除下行速率2Mbps(含)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4.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除下行速率 2Mbps(含)
以下之電路月租費外。
5.寬頻上網批發電路月租費,管制範圍與「固定通信網路寬頻
零售服務市場─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相同。
6.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Private Peering)。
(三)調整係數(X值):5.09%。
(四)實施年度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五)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一年度各項費率個別調
整之。
(六)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
(七)本服務市場第二款主要資費項目第一目至第五目之管制範圍不
包括乙太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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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價格調整係數,係供本會判斷特定電信服務
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
「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
」項目之一,並供市場顯著地位者自律參考;倘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他
行為涉前揭「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仍由本會依
個案具體事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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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價格調整幅度公式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為 [(Pt-Pt-1)÷Pt-1]×100%≦(△CPI-X);其中Pt為「調整後
之牌價資費」;Pt-1為「實施資費調整前一年度最後一次公告之牌價
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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