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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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並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安全產品:指具備資通技術安全防護措施或功能之硬體、韌
        體、軟體或三者之任一組合。
  (二)保護剖繪(ProtectionProfile,PP):指為滿足資通安全產品評
        估標的製作之安全基本需求文件。
  (三)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準則(CommonCriteriaf  or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 CC,以下簡稱共同準則):
        指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之安全功能及安全保證之國際共同規
        範,即國際標準組織之ISO/IEC15408規範。
  (四)資訊技術安全評估共同方法論(CommonMethodol ogyforInform-
        ationTechnology SecurityEvaluation,CEM,以下簡稱共同方法
        論):指依共同準則評估及驗證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之安全
        功能及安全保證等級時,應遵循之方法及程式,即國際標準組織
        之ISO/IEC18405規範。
  (五)申請者:指申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者。
  (六)評估標的(TargetofEvaluation,TOE):指申請評估及驗證之資
        通安全產品及其相關使用手冊。
  (七)安全標的(SecurityTarget,ST) :指為資通安全產品能符合保
        護剖繪或特定安全需求製作之規格文件。
  (八)評估保證等級(EvaluationAssurance Level, EAL):指依共同
        準則及共同方法論評估及驗證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獲得之
        安全保證等級。
  (九)驗證機關(CertificationBody,CB):指執行審驗之機關。
  (十)評估實驗室(EvaluationLaboratory, EL):指對資通安全產品
        或保護剖繪具有評估資格及能力之實驗室。
  (十一)審驗:指對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以符合特定安全需求,由
          驗證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之程式。
  (十二)觀察報告(ObservationReport,OR):指評估實驗室評估資通
          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時,對待澄清事項或有爭議問題提出之觀
          察文件。
  (十三)評估技術報告(Evaluation Technical Report, ETR):指評
          估實驗室為評估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撰寫之技術報告,提
          供驗證機關作為驗證報告之依據。
  (十四)驗證報告(CertificationReport,CR):指驗證機關依評估實
          驗室提供之評估技術報告,確認其遵循共同準則、共同方法論
          及評估程式撰寫之報告。
  (十五)驗證產品清單:指經審驗合格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相關
          資訊,包括申請者、產品或保護剖繪名稱、評估保證等級、審
          驗日期等。

三、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準則。
  (二)共同方法論。
  (三)其他由本會訂定公告之技術規範。
    前項本會技術規範未訂定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National Standards,CNS)。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訂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訂標準。

四、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類別:
  (一)存取控制裝置與系統(AccessControlDevic esandSystems)
  (二)界限保護裝置與系統(BoundaryProtection Devicesand System
        s)
  (三)資料庫(Databases)
  (四)資料保護(DataProtection)
  (五)偵測裝置與系統(DetectionDevicesand Systems)
  (六)數位簽章裝置與系統(Digital Signature Devicesand Systems
        )
  (七)積體電路、智慧卡及智慧卡相關裝置與系統(Integrated Circu
        its, SmartCardsand SmartCardrelated Devicesand Systems)
  (八)金鑰管理系統(KeyManagementSystems)
  (九)網路及網路相關裝置與系統(Networkand Networkrelated Dev-
        icesand Systems)
  (十)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s)
  (十一)其他裝置與系統(Other Devicesand Systems)

五、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審驗作業程式(如附件一)如下:
  (一)初步評估:申請者申請驗證時,應先向評估實驗室申請評估,由
        評估實驗室就申請驗證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進行初步評估
        ,經評估為可行案件時出具評估工作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附件
        二),作為申請驗證之依據。
  (二)正式評估及驗證之前置作業:驗證機關先行核對申請者檢附之文
        件,認已齊全者,應召開啟動會議,並通知申請者及評估實驗室
        參與說明,決定是否受理該驗證申請案。
  (三)正式評估作業:
        1.驗證機關判定得受理驗證後,由評估實驗室依第三點所定技術
          規範進行評估,驗證機關得視需要派員督導。
        2.評估實驗室發現待澄清事項,應向申請者提出觀察報告,並副
          知驗證機關,由申請者提出說明;遇有爭議問題時,評估實驗
          室應向驗證機關提出爭議問題提案處理單(如附件三)及檢附
          相關觀察報告並由驗證機關處理之。
  (四)驗證作業:
        1.評估實驗室完成評估後,應將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評估
          結果,製作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評估技術報告(如附件四
          、附件五)並提報驗證機關。
        2.驗證機關依評估實驗室之評估技術報告及相關申請文件初步做
          成驗證報告後,應召開結案會議並通知評估實驗室及申請者參
          與。驗證報告經討論無誤,並經驗證機關審議核可後,由驗證
          機關核發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如附件六、附件七)。該資通安
          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驗證產品清單應公佈於本會網站。申請者
          未取得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前,不得對媒體發表任何評估及驗證
          結果之不當聲明或促銷資訊。
        3.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驗證報告,經驗證機關審議認未合
          格者,不予核發共同準則審驗證明,並列舉不符合事項,以書
          面通知申請者於三個月內改善;申請者得向驗證機關重新申請
          複審;申請複審仍未合格者,應將結果通知申請者。
          評估實驗室無法提供評估服務時,由申請者委由本會認可之他
          國評估實驗室出具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
          評估技術報告,向驗證機關申請驗證。

六、申請資通安全產品或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應檢附下列文件,文件
    不完備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完備者,不予受
    理:
  (一)申請資通安全產品評估所需文件:
        1.資通安全產品安全標的。
        2.其他經評估實驗室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保護剖繪評估所需文件:
        1.保護剖繪。
        2.其他經評估實驗室指定之文件。
  (三)申請資通安全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八)並檢附下列文
        件:
        1.申請者身份證明文件
        2.資通安全產品驗證同意書(附件九)
        3.評估工作計畫
        4.資通安全產品安全標的
        5.其他經驗證機關指定之資料
        6.儲存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電子檔之光碟片一份
  (四)申請保護剖繪驗證,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十)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者身份證明文件
        2.保護剖繪驗證同意書(附件十一)
        3.評估工作計畫
        4.保護剖繪
        5.其他經驗證機關指定之資料
        6.儲存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電子檔之光碟片一份

七、資通安全產品取得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後,其名稱、型號、版本或安全
    功能變更者,原申請者得就變更部分重新申請驗證。保護剖繪有相同
    情形者,亦同。

八、申請者取得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後,經發現其檢附資料偽造或虛偽不實
    者,該證明失其效力。
    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失其效力者,應由本會通知原申請者,自接獲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相同名稱、型號、版本或安全功能重新申請
    驗證。但情形特殊,且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者,本會應將其事由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並將其產品資
    料自驗證產品清單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