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緣起
在電信獨占經營的時代,固定通信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同屬一家電信
事業,並無跨網通信費歸屬之問題。但是在電信自由化之後,固定通
信與行動通信市場皆有新業者參進,並且透過網路互連機制,形成一
個網網相連的通信網路環境,此時就產生了跨網通信的通信費如何分
配,以及訂價權歸屬之問題,簡稱為通信費歸屬原則。
二、我國訂價及營收歸屬現行制度
我國電信自由化之初,政府基於電信用戶的消費習慣,決定仍維持發
話端付費制不變,而相關之通信費處理原則明定於「第一類電信事業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其中,有關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間之
通信,除國際通信外,其通信費係按照下述原則定其歸屬: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業者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二)雙向之通信費費率均由行動通信網路業者訂定;
(三)雙向之通信費營收皆歸行動通信網路業者所有;
(四)雙向通信均由行動通信網路業者支付接續費給固定通信網路業者
。
訂定此項歸屬原則的主要理由有二:
(一)行動通信業務開放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
信公司)本身行動通信網路係與其固定通信網路介接於固定通信
網路之長途交換機,因此將行動通信網路與長途網路視為同一位
階之網路。由於長途之位階高於市內網路,依照高階網路訂價之
原則,行動與市話間之跨網通信之通信費與訂價權均歸屬於高階
網路事業,並由通信費歸屬方(行動)支付接續費給對方(市話
)。
(二)考量85年行動通信業務開放時,市內網路尚未開放,仍為中華電
信公司一家獨家經營。就行動撥打市話服務之市場而言,因開放
多家民營行動電話執照而使多家行動業者在訂價上相互競爭。然
市話撥打行動服務之市場,由於只有中華電信公司一家經營市話
,惟恐該公司對其自身市話客戶撥打自身行動部門服務之通信費
費率,訂定較撥打其他行動業者服務為低,而以差別待遇之訂價
,造成不公平競爭,致不利新進行動業者參進市場,前電信總局
爰將訂價權與通信費歸屬劃歸行動通信事業,希望藉由各行動業
者擁有市話撥行動之訂價權,促進市話撥打行動市場之競爭,以
達成促進行動電話市場蓬勃發展之政策目的。
三、國際作法
有關固網與行動通信間之通信,其訂價權及通信費之歸屬於國外之作
法,分為發信端付費制(大部分國家,為目前國際主流)與雙端付費
制(少數國家,如美、香港、新加坡及中國大陸)兩種。
(一)發信端付費制係由固網業者訂定固網撥打行動的通信費率,僅由
發信用戶支付通信費用,通信費營收則歸屬發信端固網業者,並
由固網業者支付行動業者受信端接續費。此機制通常由管制機關
針對行動受信端接續費率及固網所訂通信費率加以規範。
(二)雙端付費制是發信與受信雙方用戶均須付費,由發信端與受信端
用戶所屬網路業者分別向其用戶收取通信費,其營收分別歸屬發
信端與受信端所屬網路業者,發信端業者與受信端業者之間並無
接續費之支付。
我國現行制度雖為發信端付費制,惟市話撥打行動通信之訂價權及營
收皆歸屬於受信端之行動業者,此點與一般發信端付費制國家不同。
世界各國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及訂價權,尚未見如我國現
行制度者。
四、我國推動歷程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於89年開放後,為促進各種電信業務之平衡發展,
於90年前電信總局擬訂「跨網通信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將朝『由發信端
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並於圓山飯店舉
辦之全國交通會議提出供各界討論。
當時擬議調整之理由有二:第一是固定通信網路市場已經有新業者參
進,市場競爭會抑制訂價權的濫用;另一方面,雖然固定通信網路業
者仍然不得對不同的行動通信網路訂定差別性費率,但是固定通信網
路業者之間的競爭,卻能保障市話網路對行動網路之跨網通信的資費
競爭性,其次,將跨網通信之營收改歸於發信端之事業所有,將有助
於提高市內網路業務的合理利潤,平衡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
業務之發展。
惟當時民營行動業者擔心固網業務甫經開放,即刻回歸發端訂價恐造
成獨厚中華電信公司市話,爰基於自身利益考量,建議修正為「於市
話充分競爭後,方調整通信費歸屬原則」。前電信總局經參酌各界意
見後,於91年公布之「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中揭示:「跨網通信
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將於市話充分競爭後,朝『由發信端事業訂價,營
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而為避免回歸發信端訂價之政策
施行對電信業者之營收發生驟然之變動,於回歸發信端訂價前之過渡
時期,有關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通信,行動通信業者除應支付固定通信
業者接續費、代收帳務處理費外,固定通信業者得要求行動通信業者
另支付合理加成,以漸進方式逐漸提高市內電話業者所獲之營收。」
期藉此促使中華電信公司釋放市話網路資源予其他固網業者。然以 A
行動電話公司為例,自90年來市話撥叫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率及中華電
信公司與A行動電話公司所獲營收比例變化,如下表。
為檢討現行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前交通部電信
總局於94年 1月21日發布第一次公開意見徵詢文件所徵詢之各界意見
。本會成立後,賡續研擬「檢討現行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
歸屬原則」第二次公開意見徵詢文件乙份 [1],並於95年 9月 5日至
同年10月 5日上網博徵眾議,其相關意見彙整研析,復經95年11月30
日、96年03月21日及96年05月17日之本會第126次、151次及 165次委
員會議 [2]討論,於96年06月04日舉行公聽會,公聽會結果研析文件
[3] 嗣經96年 7月19日第 18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惟考量本行政計
畫涉及後續修法之程序,攸關消費者、相關電信業者之權益,係屬本
會組織法第 9條第 7項所稱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計畫。為示
慎重並期周延,再於96年10月26日舉辦聽證會。本會將聽證會各界意
見彙整研析後,於96年12月25日第 21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五、目前問題分析
現行制度面臨之問題:
(一)消費者權益問題
對於行動電話業者而言,在「市話 a行動」的費率設定方面,通
常很少考量到市話用戶的權益,因此「市話 a行動」的費率居高
不下;市話用戶通常不了解費率設定權實在於行動業者,而對市
話業者多所抱怨。亦衍生其他問題如下:
1.消費者未能充分獲知市話撥打行動的費率
目前行動業者僅針對行動發話的費率作廣告,鮮少針對市話撥
打行動的資費主動對外界揭露,使市話客戶並不能充分獲知市
話撥打行動的費率。
2.無多種資費方案可選擇
中華電信公司於88年 4月 2日首度公布市內電話撥打各家行動
的通信費率,與目前之費率相較,並無太大改變。一般而言,
行動發話之通信費率常有多種資費方案供用戶選擇,且常有促
銷活動,但市話撥打行動之通信費率則因由市話業者代收而簡
化為單一資費方案,且行動業者並未就市話撥打行動通信服務
進行價格競爭。由此觀之,將市話撥打行動服務的訂價權與營
收劃歸行動電話業者之政策,並未促成費率有效競爭,且消費
者無法像行動發話,有多種資費方案可供選擇。
3.帳單爭議申訴對象不明
市話用戶通常不了解目前市話撥打行動之通信費率設定權屬於
行動電話業者,而對市話業者多所抱怨。消費者對市話業者申
訴時,市話業者應視用戶撥打不同行動網路,將此申訴轉知該
行動業者。亦即市話用戶對於市話撥打行動之通信費有爭議時
,須向不同之行動業者申訴。
(二)市場面的問題
1.市話與行動電話二業務之話務量有明顯互為消長之趨勢
我國自 85 年開放行動電話業務以來,行動電話普及率快速升
高。根據本會統計 87 年至 95 年行動與固網話務量發現,行
動電話話務量逐年增加,而市內電話話務量則自 90 年起逐年
減少,此二業務之話務量有明顯互為消長之趨勢,尤於 94 年
行動電話之話務量已首度超越市話。
2.市場競爭問題
在現行市話撥打行動訂價權及營收均歸屬行動業者的情形下,
固網業者只能獲得接續費,以回收其網路成本。除對市話業者
之營收貢獻有限外,更限制了固網業者在資費設計上的彈性,
對固網市場的發展顯然不利。
3.話務流竄衍生之治安問題
行動網路為受信端時,行動業者獲得
之接續費率或行動業者保留受話收入因通信型態不同而差異極
大,例如:市話 a 行動:營收屬行動業者:6.3元/分鐘,行
動業者須支付市話業者接續費約:1 元/分鐘行動保留受話收
入約 5.3元/分鐘。
國際 a行動:行動受話接續費收入為2.35元/分鐘。
行動 a行動:行動受話空時費收入為2.15元/分鐘。
以市話發話行動受話而言,行動業者扣除支付接續費及代收帳
務處理費後之收入每分鐘約 5.3元/分鐘,與國際、行動發話
行動受話之收入每分鐘2.35元、2.15元,存在明顯價差。此一
價差現象,容易形成套利經濟誘因,使業者將原本市話撥打行
動之話務轉為行動撥打行動,或者轉發至國外再進入國內,變
成國際撥打行動,甚且由於竄改發話號碼,亦引發治安上的問
題。
4.基礎網路的健全與普及問題
截至96年 3月底止,中華電信公司市話用戶市場占有率為97.3
9%,中華電信公司市話營收市場占有率為96.85%。全國僅中
華電信公司基礎通信網路之布建最為完善,可達偏遠地區。其
他固網業者市話用戶市場佔有率及營收佔有率皆偏低,僅為2.
61%及3.15%。
5.造成政策不確定性
市話撥打行動網路回歸發信端訂價雖為既定之政策,然何時回
歸卻無明確期程,容易造成政策執行之不確定性。91 年 1 月
原電信主管機關交通部公布之「交通政策白皮書」及原電信監
理機關電信總局公布之「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皆已揭示「
跨網通信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將於市話充分競爭後,朝『由發信
端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惟何時
能達到「市話充分競爭」,對業者而言,為一不確定時間,將
影響業者整體營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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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訂價權及營收歸屬之調整理由與措施
前電信總局自 85 年起即採取漸進策略推動電信自由化,循序開放行
動通信、衛星通信以及固定通信業務,並於電信自由化 5年後電信市
場逐步由獨占經營轉變為自由競爭之際,針對電信市場開放情形進行
檢討,於 91 年發布「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對於通信費歸屬原
則之調整揭示:「跨網通信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將於市話充分競爭後,
朝『由發信端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時
至今日距離 91 年公布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已屆 5年有餘,應是重
新再檢討調整通信費歸屬原則之適當時機。
回歸發端訂價雖為本會既定政策,惟該項政策之施行仍需諮詢各界意
見,作為決策之參考,本會遂研擬回歸發端訂價初步立場(二階段回
歸),於95年 9月 5日至同年10月 5日上網公開徵詢各界意見。
對相關意見研析及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後,發現諸多關鍵問題亟待考量
,諸如話務量之變化、固網與行動網路之市場發展問題、市場之競爭
情形、未來固網與行動整合服務發展之衝擊、不對稱管制機制等,因
此重新思考,改以「明確之回歸時間」取代用「市話市場是否充分競
爭之平量基準」作為訂價權回歸日之認定參據,並採一階段回歸之原
則與二階段回歸之精神等,經本會95年11月30日、96年03月21日、96
年05月17日及96年7月19日本會第126次、 151次、 165次及 181次委
員會議討論,於第 151次委員會議決議確定採一階段回歸為原則,惟
應納入實質二階段回歸精神,並於第 165次委員會議決議確定配合資
費價格調整上限制 X值實施 3年後,預計於99年 4月 1日起調整為發
信端業者訂價,營收歸屬發信端業者。本會遂於96年 6月 4日針對新
立場,召開「檢討現行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原則」公
聽會,於96年 8月 1日將本會針對公聽會與會人員之意見回應登載本
會網站並發布新聞稿周知大眾。惟考量本行政計畫涉及後續修法之程
序,攸關消費者、相關電信業者之權益,係屬本會組織法第 9條第 7
項所稱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計畫,應辦理聽證會。為示慎重
並期周延,於公告本行政計畫前,再於96年10月26日舉辦聽證會。聽
證會結果經96年12月25日第 217次委員會議決議,自 100年 1月 1日
起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回歸為「由發信端事業訂價,營收
歸發信端事業」,其理由及措施臚陳如下:
一、調整理由
(一)配合環境變遷研訂適合之政策
若以 91 年發布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時,所根據之 89 年話務
量資料與 95 年話務量相較,行動話務量在 89 年約 158億分鐘
,而在 95 年約 299.6 億分鐘,成長 89.6%;市內電話話務量
在89年約 662億分鐘,而在95年約 213.1億分鐘,衰退67.8%,
顯示當今市場狀況已大幅改變,爰重新檢討當年「營收歸屬應在
市話業務充分競爭後,朝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電
信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之政策,配合當前環境變遷而研訂適合
時宜之政策,允為刻不容緩之要務。
(二)促進行動市場蓬勃發展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然達成
由於雙向之通信費均歸行動通信事業所有,因此來話之邊際收益
等於去話之邊際收益,此無形中提高了每一個行動門號的平均收
益,使得行動通信事業積極促銷門號。其中,手機補貼是最普遍
且最具效率的策略之一,也因此造成了我國行動電話普及率的快
速成長。我國於 86 年開放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2G),至92年
12月底止,行動電話用戶數近 2,579.9萬,普及率114.14%,高
居全球之冠。嗣後因主管機關加強查核行動電話預付卡,致用戶
數與普及率於 95 年底分別降至 2,310.4 萬戶及 101.06%,反
觀市內電話之用戶數與普及率於 95 年底分別為 1,348.8萬戶及
58.99 %,可知行動電話儼然已成為一般人使用電話溝通時的主
要選擇之一。現行制度原屬過渡時期之制度,且其促進行動電話
市場蓬勃發展之政策目標既已達成,允宜終止過渡制度,回歸正
常機制。
(三)平衡固網與行動網路之市場發展及導引各種電信業務的均衡發展
跨網通信營收回歸發信端之事業所有,將有助於提高市內網路業
務的合理利潤,進而平衡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發
展,使市話業者能處於公平地位,以與其他業務公平競爭。
(四)促進市話撥打行動市場之競爭程度
在現行制度下,市話撥打行動通信服務由受信端行動業者訂價,
然支付通信費者並非行動業者之用戶,而是市話業者之用戶,故
造成行動電話業者間鮮少以此費率作為競爭的項目,且缺乏降價
的誘因,致發生各種不利消費者之情事。亦即消費者在選擇行動
業者時,不會將市話撥打行動之費率高低納為考慮因素。行動業
者認為市話客戶屬固網業者,因此減價、促銷優惠均僅針對其用
戶。而市話業者因為市話撥打行動通信服務由行動業者訂價,既
無權利亦無動機推出市話撥打行動通信服務之促銷活動。對市話
用戶而言,自為一項損失。因此,就市場競爭而言,現行制度對
促進市話撥打行動之市場競爭並無助益。且以現行市話用戶發話
之話務約半數以上為撥打行動電話觀之,若回歸市話業者訂價,
預期新進固網業者將會有誘因提供較低之市話撥打行動之費率以
吸引用戶。
回歸市話業者訂價,固網業者可配合其行銷策略,創造多樣化之
套裝價格供消費者選擇,不僅可讓消費者享有價廉質優之電信服
務,亦可掀起另一波之市話競爭熱潮。
(五)促成「固定/行動(網路)匯流 (FMC)」新服務之提供
電信專業研究機構 Ovum 認為台灣、香港、日本、韓國與新加坡
等亞洲國家,在行動電話與寬頻普及率雙高的本錢下,有十足的
條件推動新一代的「固定/行動(網路)匯流」新服務,民眾可
望得到更價廉的通訊服務,企業可降低成本,提昇國際競爭力。
據此,為促成市場上「固定/行動(網路)匯流」新服務之提供
,實有必要先針對現行通信費歸屬原則加以調整。
(六)世界各國均無「在市話業務充分競爭後,方朝發信端電信事業訂
價,營收歸發信端電信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之案例
經查世界各國均未將市話業務充分競爭,做為市話業者取得「市
話撥打行動回歸發端訂價」之前提,且於市話業務開放之初,其
新進業者市占率尚低時即能享有「市話撥打行動服務之訂價權」
。同時,各國主管機關配合市場之開放亦引進促進競爭相關機制
,諸如「開放市話用戶迴路」、「機房共置」、「市話號碼可攜
服務」等機制。
由此觀之,市話業務充分競爭,尚難作為市話業者取得「市話撥
打行動回歸發端訂價」之適當前提。當年我國以市話業務充分競
爭作為通信費歸屬調整之前提,係為避免回歸發端訂價後,中華
電信公司將其市話之市場力量延伸至行動市場,造成回歸發端訂
價獨厚中華電信公司之現象。為避免此一情形,本會亦將採取適
當配套措施以促進競爭,例如透過擴大平等接取機制之適用,以
引進競爭。
(七)使業者能預為調整自身營運策略
本會參考國外作法 [4],就本次制度之變更設定明確時間之過渡
期,使相關業者能明確獲知回歸期程,預為調整營運策略。
綜上,本會認為就「市話撥打行動回歸發端訂價」議題而言,有關調
查市話市場是否充分競爭之評量基準,因環境變遷,已不宜採用。
二、措施
基於上述理由,市話撥打行動通信服務雖應朝向「由發信端事業訂價
,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的方向調整,但仍應訂定回歸前之明確過
渡期,使相關業者能預為調整營運策略,因此本會採行下列通信費歸
屬調整之相關措施:
(一)採一階段回歸發端訂價為原則,決定 100年 1月 1日起全面回歸
發端訂價。
(二)訂定回歸後市話業者通信費(零售價)之規範。
(三)市話業者應負擔接續費及鏈路費。
(四)檢討行動業者接續費
(五)納入二階段回歸之精神:自 100年 1月 1日至 105年12月31日採
行暫時性措施
(六)施行配套措施:擴大平等接取機制
茲將上述各項措施之規劃方向及具體內容闡述如次:
(一)為採取一階段回歸發端訂價方式,決定 100年 1月 1日起實施。
本會將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有關通信費處理原
則等規定。
說明:
參考國外作法,設定明確之過渡時期,使業者明瞭回歸期程,預
為調整營運策略,且可預留時程供固網與行動業者間討論二者互
連之新協議。
另考量95年12月29日本會甫公布價格調整上限制 X值(市內電話
撥打 900兆赫及1800兆赫行動電話服務價格調整上限制X值為△C
PI +4.88%),適用期間自96年 4月 1日至99年 3月31日,於此
期間業者之降價將嘉惠消費者。再者藉由資費調整之漸進方式,
使行動業者逐步調整適應回歸發端訂價後之新經營環境,不失為
一種和緩之過渡手段。且為避免對行動業者營收造成鉅幅變動及
會計日曆年制等因素,本會於資費價格調整上限制 X值實施期屆
滿後翌年,即 100年 1月 1日起一階段全面回歸。
(二)為訂定回歸後市話業者通信費(零售價)之規範,本會將修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說明:
回歸後,由市話業者取得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費率訂
價權,市話業者之費率結構包括兩元素:市話業者保留(retent
ion )及支付行動業者之網路接續費(mobilenetworkterminati
oncharge),行動業者之網路接續費由各行動業者訂定。市話業
者自其用戶收取之通話費,扣除支付行動業者之接續費後,所剩
金額稱為市話業者保留。
1.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本會規範所有市話業者所訂市話撥打行動
之初始費率不得高於回歸前價格。
2.為避免市話市場主導者對其自身市話用戶撥打自身行動用戶之
通信費費率,訂定較撥打其他行動業者服務之費率為低,而以
差別待遇之訂價,造成不公平競爭,規定市話市場主導者針對
其市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應按支付行動業者之接續費加上固
定金額之方式訂價。亦即當其支付行動業者之接續費不同時,
市話撥打行動之通信費率可因接續費之不同而有所差異,惟通
信費率減去接續費後,應為單一固定值。
(三)市話業者負擔接續費及鏈路費:
依現行規定,網路互連之接續費及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
擔,亦即回歸後改由市話業者支付行動業者接續費,並負擔承載
市話撥打行動話務之鏈路費。
(四)檢討行動業者接續費
讓行動網路接續費按實際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計算,
增訂行動網路細分化元件,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惟若回歸後,行動業者之接續費尚未按成本計算時,暫
以行動撥打行動通信時行動業者間之接續費費率水準作為市話非
市場主導業者支付行動業者接續費之基準,此需修正「電信事業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14條,以但書規範之。
說明:
1.通信網路之細分化元件係為計算話務接續費,即接續費按實際
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之。
2.目前「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僅有固定網路部分之細
分化網路元件,行動網路部分漏遺。
3.行動接續費以成本計價,有助於市話撥打行動市場之正常發展
。
(五)自 100年 1月 1日至 105年12月31日採行暫時性措施(納入二階
段回歸之精神)。此需修訂「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說明:
為降低回歸發信端訂價對行動業者之影響,並給予新進固網業者
爭取市場之時間,回歸後,中華電信公司市話用戶撥打行動通信
網路時,中華電信公司支付予行動業者之費用,除按每分鐘計算
之接續費(成本導向)以外,另須按每分鐘支付過渡期費。過渡
期費計算以回歸前與行動業者中所拆得收入之最低者(不包括中
華電信公司)減去前項所指接續費為起始值,並自 100年 1月 1
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逐年按比例遞減至零。
此暫時性措施可給予新進固網業者佈建網路、爭取市場之時間,
並使消費者因競爭而獲益。於此管制期間,其他新進固網業者因
支付行動業者之費用較低,可對用戶訂定較低之零售價費率(通
信費費率),因此容有爭取市場之時間,以加速新設網路之佈建
,有助於我國通訊基礎建設之普及。
(六)施行配套措施:為擴大平等接取機制,本會將修正平等接取服務
管理辦法。
說明:
考量中華電信公司之市話市場佔有率於96年 3月底仍達 97.39%
,為促進市話撥打行動市場之競爭,並避免中華電信公司將市話
之優勢地位延伸至市話撥打行動之市場,爰參考國外之作法,配
合回歸時程,擴大平等接取機制適用範圍,使各市內電話用戶均
能以平等接取之方式選擇另一固網長途業者所提供之撥打行動通
信網路之服務。亦即藉由中華電信公司市話用戶具有多重選擇之
機會,促使市場更為競爭,避免訂價權回歸後獨厚於中華電信公
司市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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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時至今日,行動市場亦如當初政策規劃般之蓬勃發展,惟我國市
話撥打行動之通話費卻因具訂價權之行動業者屬未競爭之一方,無降
價誘因,一直居高不下,迭遭消費大眾關切責難。據此本會在檢討前
開通信費率之訂價權及營收歸屬時,不僅是將行動業者訂價權移轉給
固網業者,並秉持兩項處理原則:1. 費率應成本導向;2. 強化競爭
機制,經由競爭使價格趨向合理。以促進固定通信與行動通信市場之
均衡發展,使固網業者能藉由合理之利潤,積極投入基礎網路建設,
並透過公平競爭之手段,提升整體電信產業之水平,讓消費者得享有
價廉質優之雙網服務,並營造我國固網與行動匯流發展之環境。
[1] 「檢討現行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原則」第二次公
開意見徵詢文件詳本會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
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54&is_history=0&pages=0
&sn_f=1097
[2] 本會委員會會議紀錄詳本會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
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67&is_history=0
[3] 公聽會結果研析文件詳本會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
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60&is_history=0&pag
es=0&sn_f=2881
[4] 經查香港現行管制規定,行動撥打市話服務及市話撥打行動服務
皆由行動業者支付固網業者接續費。為促成「固定/行動(網路
)匯流」新服務之提供,香港電信主管機關OFTA經評估後,擬設
定兩年的過渡期,並在過渡期後取消現行的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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