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00X 及 01X 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申請經營固定通
    信綜合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者(以下合併簡稱申請者)國際直撥
    電話網路識別碼(以下簡稱識別碼)核配作業,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三項及電信網路編碼計畫編碼格弛狸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者應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配識別碼: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營運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記載服
        務內容、提供方式及與其他電信業者合作關係之服務計畫)。
  (五)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
        件。

三、識別碼格式為 00X及 01X,00X 僅供核配予申請經營固定通信綜合網
    路業務者使用,01X 得核配予申請經營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或國際
    網路業務者使用;每一申請者僅得獲配一組識別碼。
    目前可供核配之識別碼為001、003、004、011、012、013、014、018
    ,應依申請之先後順序,由申請者自尚未核配之識別碼中以抽籤方式
    定之。

四、核配予申請者之識別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收回:
  (一)具電信號碼管理辦法所定號碼收回事由之一者。
  (二)經本會公告收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