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契約審閱期為五日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五日以上

承租人(簽章):

電信事業(簽章):

代表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承租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電信事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
        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
        之約定定之。
        前項所稱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甲方透過租用之接取網
        路,經由非撥接式連線路由之建立,使用乙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
        之數據通信服務如透過xDSL、有線電視網路連線、固接專線等上
        網。
第二條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xDSL(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泛指各種透過通信
            線路(包括銅絞線及光纖)實現點對點高速網路傳輸之調變
            /解調變技術,包括ADSL、SDSL、HDSL、VDSL等。
        二、有線電視網路連線服務:係指甲方使用纜線數據機( Cable
             modem)連接有線電視網路傳送及接收方式,使用乙方提供
            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
        三、固接專線:係指在兩通信端點間提供固定專屬通信電路(包
            括銅絞線及光纖)。
        四、固定IP位址:係指乙方提供甲方固定之IP位址。
        五、動態IP位址:係指乙方於甲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IP位址
            。
第五條  (服務提供之內容)
        本服務提供之內容如下:
        □xDSL:
          IP位址:
          □固定______________個。
          □動態______________個。
          最高上行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最低下行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有線電視網路連線服務:
          IP位址:
          □固定______________個。
          □動態______________個。
          共用上行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共用下行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固接專線:
          IP位址______________個。
          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其他固接連線服務:______________。
          IP位址 _____________個。
          傳輸速率______________bps。
第六條  (相關業務之申請)
        甲方連接乙方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應由甲方向合法經營之第一
        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
        甲方和該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約定。
第七條  (法定代理人責任)
        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
        書面同意(如附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甲方如有積欠乙方費用
        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停用、續用)
        甲方終止使用乙方之連線服務時,應於甲方每期結帳日(甲方每
        期結帳日為____月____日)五日前以書面或乙方所提供之申請終
        止服務登錄網頁向乙方申請,並於次月開始生效。
        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乙方應保留甲方前項之帳號與客戶資料及
        通聯紀錄。
        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得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
        甲方仍未辦理續用者,乙方除依法律規定外,應刪除該帳號與甲
        方儲存於乙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第九條  (連線服務費用)
        一、本服務費用不含電路費用,但乙方應提供相關電路業者之收
            費資訊。
        二、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費率表及優惠方案
            應明示於契約或其附件)。
        三、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四、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______日(至少七日)
            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
            或書面通知甲方。
        五、甲方因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被暫停連線服務時,停止期間之租
            費仍應照繳,但收費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之租費。
        六、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如屬有期限之優惠措施時,應於優惠期滿
            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甲方;如優惠方案期滿後續用需加收
            費用者,應先經甲方同意。
第十條  (積欠費用之處理方式)
        甲方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時,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應限期清償;逾期仍未清償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清償。
第十一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乙方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七日前
              以明顯之方式公告於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
              通知甲方。
          二、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乙方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
              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
              月租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縱係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
              ,亦同:
              ┌────────────┬──────────┐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
              ├────────────┼──────────┤
              │12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
              │24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
              │48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
              │72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
              │96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當月月租費減 收40 %│
              │時                      │                    │
              ├────────────┼──────────┤
              │120 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
              └────────────┴──────────┘
          三、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
              始不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停止通信
              開始時間。
          四、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通信開始之後為準,通信開始不
              明者,以乙方察覺或接到甲方通知,推定為通信開始時間
              。
第十二條  (甲方之責任)
          一、甲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
              並對停用乙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二、甲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
          三、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十三條所列之使用
              規則。
          四、甲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
          五、甲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或乙方提供之登錄網
              頁通知乙方。乙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
              理。如甲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
              造成任何影響,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六、甲方如遭他人植入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網際網路正常
              運作之程式,甲方應配合乙方作相關之處理,乙方必要時
              得暫停其使用。若上述情形係非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致者
              ,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扣減當
              月月租費。
第十三條  (甲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得暫停
          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一、甲方蓄意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
          二、甲方在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
              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三、甲方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四、甲方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
              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五、甲方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行為者。
第十四條  (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處於可提供本服務之狀態。
          二、乙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三、乙方應提供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
              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五條  (資訊保密義務)
          乙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
          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以
          正式公文查詢外,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
              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十六條  (禁止濫發電子郵件)
          一、乙方如發現甲方發送大量未經請求之電子郵件情事時,得
              要求甲方立即停止發送;或要求甲方於適當期間內(不超
              過______日)回覆,否則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二、乙方接獲他人檢舉甲方擅自寄發電子信,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得暫時擱阻甲方所有IP網段之發信功能。
第十七條  (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變更者,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
              知甲方。
          二、甲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於收受前款通知後三十日
              向乙方主張終止租用,並辦理退款,乙方應於甲方申請退
              費之日起三十日內以下列方式為之:
              □掛號寄發支票
              □現金
              □信用卡
              □匯票
第十八條  (申訴服務)
          一、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乙方之服務專線外
              ,亦得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乙方
              應即處理。
              乙方之服務專線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而對使用本
              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乙方提出申訴,並
              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乙方應即受
              理。
第十九條  (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立契約人:

甲方名稱(及簽章):
甲方事務所所在地:
甲方統一編號:
甲方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甲方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乙方姓名(及簽章):
乙方住、居所地:
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茲同意:
一、甲方______________向乙方○○○公司申請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如有積欠乙方通信費用時,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依
    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同意書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簽章者無效,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
    責任。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應檢附本同意書。
  二、背面浮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