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地查核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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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對監督之通訊傳播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實施查核,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
    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以下簡稱監督要點)第九點第二款
    規定,特訂定本查核計畫。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酌修部分文字。
二、考量本會訂定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及監督要點第九點之監督事項內容較為廣泛,爰修正本查核計畫之依
    據為第九點第二款,以資明確。

  貳、目的
二、加強本會對財團法人之監督,以健全財團法人業務、財務、會計、人
    事及組織運作。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本計畫之訂定目的,以資明確。

  參、查核對象
三、查核對象為本會許可設立且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本計畫之查核對象,俾利本計畫執行。

  肆、查核頻率
四、本會每三年至少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查核次數,
    並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參酌行政院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院授研管字第一00二三六0五一八
    號函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四、各主
    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業務:「(五)辦理受
    監督財團法人之實地查核,每一財團法人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之規定,爰將辦理財團法人查核之頻率由每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
    次,以避免查核過於密集,並酌修部份文字,俾利實際執行。

  伍、執行方式
五、查核小組由本會相關各處、室組成,其成員及分工如下:
  (一)查核小組成員:
        1.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
        2.小組成員:由本會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監督財團法人之
          業管單位、法律事務處及政風室派員參與,並得視專案需要,
          聘專業會計師協助。
  (二)查核分工:
        1.人事室:負責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獎金、其他給與及退休
          再任人員之查核。
        2.主計室:負責財團法人財務、會計、預算、決算等相關事項之
          查核。
        3.秘書室:負責財團法人財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之查核。
        4.監督財團法人之業管單位:負責財團法人業務等相關事項之查
          核、聯絡窗口。
        5.政風室、法律事務處:視個案需要會同查核。
    查核小組設聯絡窗口負責本會對財團法人之聯繫與行文作業。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規定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訂定,期間已歷經本會組改,相關
    處室名稱及查核項目多有不符,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後移列至第五
    點第一項、第二項,以資明確。

六、查核項目:
  (一)從業人員薪資、獎金、其他給與及退休再任人員符合行政院訂頒
        相關規定。
  (二)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製、會計制度等符合「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等相關規定。
  (三)會計事務之處理,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四)經管本會提供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符合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
        。
  (五)業務計畫、工作計畫或重大措施規劃之執行情形。
  (六)本會最近一次查核結果,相關應改善建議辦理情形。
  (七)其他項目由各處室視需要增減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本計畫第五點第二款之分工項目,增訂本計畫之查核項目,俾利查
    核順利執行。

七、查核作業程序:
  (一)查核通知:查核小組應先發函財團法人明示查核之時間與項目。
  (二)財團法人依本會需要於指定期限內檢送查核項目相關資料到會。
  (三)身分證明:查核小組成員進入查核場所時,應配戴職員識別證表
        明身分。
  (四)查核小組說明:查核當日,由查核小組召集人簡要說明查核目的
        與重點。
  (五)財團法人報告:由財團法人對各項查核重點提出說明。
  (六)資料查閱及實地查核:財團法人應備妥相關資料、檔案及設備等
        於適當地點供查核小組查閱。查核小組得視需要至設備所在位置
        查核。
  (七)意見交換:查核小組就相關問題詢問財團法人相關人員。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部分文字移列至第一款、第三款
    ,以資明確。
三、參酌查核會議實際進行議程,增訂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作業程序
    ,俾利查核順利進行。
四、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與修正規定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
    點第三款重複,爰予以刪除。
五、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五款屬於查核完成後各處、室應辦理事項之作業程
    序,爰移列至第八點第一項,以資明確。

  陸、查核報告
八、查核小組成員於查核完成後十日內,應依附件表格撰擬查核報告送小
    組聯絡窗口彙整,查核報告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結論與具體
    建議或處理意見。
    小組聯絡窗口彙整前項查核報告後,應於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主
    任委員。
    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本會應函請受查核之財團法人於
    三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陳報本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五款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修第一項內容,增訂查核
    小組成員應填報之內容。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修正至第二項,並考量修正規定將辦理財團法人
    查核之頻率由每年一次修正為每三年一次,爰查核報告之陳報日期同
    步調整為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以符實際需求。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之處理方式。

九、本會查核結果之處理:
  (一)違反民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即依各該規定處理
        。
  (二)違反監督要點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者,應即依規定處理;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應即移送該管主管機關。
  (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陳報結案。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柒、其他
十、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財團法人應派員在場會同辦理。
  (二)實施查核時,查核小組成員應保守財團法人之業務秘密。
  (三)財團法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本會依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處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