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公務車輛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職員工使用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院公務車輛由本院總務處交通科(以下簡稱交通科)管理調配如下
    :
  (一)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配轎車乙輛。但因業務需要
        經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其餘大小車輛由交通科依實際狀況管理調派,並設簿登記。

三、委員使用公務車輛之調派,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委員正式活動。
  (二)各委員會及專案活動。
  (三)委員往返各機構接洽公務。
  (四)支援婚喪喜慶(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為限,並限當日使用
        )。
  (五)其他使用。但每次車輛往返超過一百公里部分,其油料等費用由
        使用人自行負擔。

四、交通科應排定公務車輛輪派順序表,於平日依序輪派,但每日至少應
    留控一部待命,以備緊急需要。如逢假日則應依序指派十分之一之車
    輛輪值,備供調派。
    前項調派,遇請假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如另因公未回,則由次順
    序者依序遞補之。

五、使用公務車輛除緊急者外,應於前一日通知交通科,以利調派。每次
    使用至多不得超過一日,並應準時放回。司機如不遵照派車時間,應
    由交通科查明議處。

六、各單位因公使用公務車輛,應陳報核准後以書面通知交通科,依規定
    派車。

七、職工因婚喪申請使用公務車輛,應報經本院總務處處長核准,並以本
    人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及當日使用為限。

八、公務車輛使用人用車完畢,經查對里程無誤後,應在派車單上簽名,
    以憑核油。

九、委職員工因私人事務,經秘書長同意(核准)者,亦得借用交通車及
    卡車,但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且除為第七點用途外,應自行負擔汽油
    費用(油量計算標準依規定辦理),如遇假日,司機之差旅費亦由借
    用人負擔之。

十、本院公務車輛如不敷調配,得向其他機關借用,其油料、維護及司
      機之差旅等費用概由本院負擔。

十一、本院公務車輛用油之計算,除比照行政院所定標準外,並得酌情寬
      列接待車用油。

十二、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