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委職員工使用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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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公務車輛由本院總務處交通科(以下簡稱交通科)管理調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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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配轎車乙輛。但因業務需要
經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其餘大小車輛由交通科依實際狀況管理調派,並設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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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使用公務車輛之調派,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委員正式活動。
(二)各委員會及專案活動。
(三)委員往返各機構接洽公務。
(四)支援婚喪喜慶(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為限,並限當日使用
)。
(五)其他使用。但每次車輛往返超過一百公里部分,其油料等費用由
使用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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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科應排定公務車輛輪派順序表,於平日依序輪派,但每日至少應
留控一部待命,以備緊急需要。如逢假日則應依序指派十分之一之車
輛輪值,備供調派。
前項調派,遇請假應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如另因公未回,則由次順
序者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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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公務車輛除緊急者外,應於前一日通知交通科,以利調派。每次
使用至多不得超過一日,並應準時放回。司機如不遵照派車時間,應
由交通科查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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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因公使用公務車輛,應陳報核准後以書面通知交通科,依規定
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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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工因婚喪申請使用公務車輛,應報經本院總務處處長核准,並以本
人及其直系親屬、配偶及當日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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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車輛使用人用車完畢,經查對里程無誤後,應在派車單上簽名,
以憑核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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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職員工因私人事務,經秘書長同意(核准)者,亦得借用交通車及
卡車,但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且除為第七點用途外,應自行負擔汽油
費用(油量計算標準依規定辦理),如遇假日,司機之差旅費亦由借
用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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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公務車輛如不敷調配,得向其他機關借用,其油料、維護及司
機之差旅等費用概由本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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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公務車輛用油之計算,除比照行政院所定標準外,並得酌情寬
列接待車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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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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