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
業法庭。第十四條之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
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
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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