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 業法庭。第十四條之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 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 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