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
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
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
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
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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