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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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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之五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 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 理由,駁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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