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檔案,由第一科檔案室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但
  各單位對承辦之案卷,為調用便利得自行分類編號,送交檔案室管理。

  經本院收發編列總收發文號之文件除別有規定外,必須歸檔。各處、科
  、室收發之文件,亦得歸檔。

  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
  類、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代號,填於卷面專欄,以示區分
  。但本院得視實際情形,簡化之。

  為使承辦人員明瞭歸檔案卷之檔號案號,本院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由收文
  人員複寫三聯單,其第一聯(紅粉色)送研考單位,第二聯(黃色)第
  三聯(白色)附著於來文送各單位。第三聯(白色)由承辦人將處理情
  形填送研考單位。第二聯(黃色)連同公文送檔案室,俟編定檔號、案
  號後,將其號碼列入,再退還各單位承辦人,承辦人將號碼登入歸檔簿
  ,以便照號調卷。創稿案件,由檔案室自行填寫登記卡第二聯,送交各
  承辦人登記。

  本院各單位承辦人負責歸檔,設置歸檔簿,妥為保管。

  檔案室建立檔案索引簿,索引簿以總收文號為準,無總收文號者以總發
  文號為準,無總發文號者,以各該單位發文號為準。並將每件公文之檔
  號案號填於索引簿號碼欄內,以利迅速調卷。

  各承辦人員於經辦案件終結後,須歸檔時,應依該案進展連續情形整理
  文件,在各單位歸檔簿上,詳為填明各欄後,送檔案室簽收。

  密件解密後歸檔。其久難解密必須歸檔者,應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記案由
  ,另行編號歸檔,非經秘書長之核准,不得調閱。

  雜項文件或僅以批「存」處理之文件,承辦人員依類歸檔。

  檔案室簽收案卷,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收發文是否為原件。
  二、本文與附件是否齊全。
  三、文書處理手續上有無欠缺。
  四、有無附送公文經辦登記卡。
  五、有無污損或與本案無關文件。

  檔案室對歸檔之案卷,應接補其破損,理平其皺折,以右上角為準,先
  後為序,整理齊正,然後裝訂成冊。

  案卷整理後,應按文卷內容撰擬卷名,書寫卷面,繕製目錄,登記檔號
  案號於索引簿,並將填妥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第三聯退還歸檔單位。

  案卷依年編定檔號、案號,應登記於卷宗目錄表,並詳為核對無誤後,
  加貼封簽蓋用檔案室「封」字印章後,放入卷櫃。

  檔案室編訂卷宗,應於卷面標明年號、檔號,及案卷,檔號之編製按門
  、類、綱、目以次用數字代之,其前二位數字為門、第三位為類,小數
  後為綱,括號內為目。

  存放檔案之倉庫(或處所)應注意清潔整齊,通風防濕,並設置防火防
  水防盜設備,不時散置藥物,以免鼠咬蟲蛀。

  檔案管理人員對所保管之檔案,應妥善管理,隨時檢查,以策安全。

  本院各單位調用案卷,應用調卷單。

  調卷人員對調卷單所列之年號,收發文字號、檔號,案號等欄,均應填
  註明白,簽名蓋章,並留存根備查。非承辦單位調卷應經原承辦單位主
  管同意。歸還時,應將原調卷單收回。

  調用檔案應按期送還,逾期檔案室得酌情催還,其仍須留用參考者,應
  以書面知復。

  調用檔卷人,對調用之檔卷,應妥為保管,不得有拆封塗改或外借情事
  ,檔案室收到送還之檔卷,應於檢查無誤後,仍放置原處。

  檔案如有損失,應查明責任,報請議處。原承辦單位應依據各種簿冊紀
  錄及有關人員之記憶、補敘原案之大概內容,並向原案之來文受文機關
  查抄其全部內容,成立補抄檔案,經秘書長核准後,再行入檔。

  檔案分左列三類保存之,如法令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關係特別重要者,應永久保存。如法令規章之制訂,修正及解釋,
      院與院間之爭議機欄之設立變更或撤銷,移交與印信案件,有關產
      權與重大興建工程文契,及歷史文件有關之案卷。
  二、關係較重要而無須永久保存者,保存十年,如政策性文件,工作計
      畫與考核,有關案卷。
  三、不屬前二款之尋常文件一律保存五年。
  四、人民陳訴案件保存一至三年。
  前項各款案件之保存期限,自結案之翌年起算。

  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毀者,應隨時清理
  ,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毀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
  審查,並經秘書長複核,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
  銷燬之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

  本辦法呈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