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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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為落實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勤及
    生活管理,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服務效能,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為符合體例,修正本注意事項第一點為立法目的。

  貳、服勤
二、管理權責
  (一)人事處:統籌役男一般性管理事務及負責役男下勤後之生活管理
        工作。
  (二)秘書處:役男相關經費之核發及與役男相關之財務及勞務採購工
        作。
  (三)會計處:役男經費審核工作。
  (四)各服勤單位: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服勤管理(含差假)及
        考核工作。
  (五)宿舍管理人員:協助本院役男下勤後之生活管理(含早晚點名、
        內務檢查、維護宿舍安全、夜間疾病看護、緊急事件通報、每月
        召開役男住宿、管理協調會等備勤時間管理工作。)

三、服勤管理
  (一)各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
        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二)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重視行政倫理,主動積極,不逃避推諉;役男不得於服勤
        或備勤期間有飲酒行為,違者依規定予以嚴懲。
  (三)役男以刷卡簽到、簽退。除經簽奉秘書長核准調整上、下勤時間
        者外,比照本院員工上、下班時間辦理。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本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之。
  (四)服勤單位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
        ;延長服勤時間,役男得於三個月內申請減免服勤時數,於單位
        主管指定之處所備勤休息。
  (五)本院各單位為役男勤務之派遣應以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替代役役
        男輔助性勤務內容項目一覽表所定輔助性勤務之項目及內容為限
        。
  (六)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於參加儲備管理幹部訓練合格
        ,並經本院核定為管理幹部後,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
        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替代役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
        禁發生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情事發生。

四、差假
  (一)核假權責
        1.榮譽假:除經主管機關函請核給榮譽假外,由本院秘書長核給
          。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但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役政署
          或本院專案核給者,不在此限。
        2.除榮譽假以外之假別:五日以內授權單位主管核給;逾五日者
          ,由本院秘書長核給,並簽會本院人事處。
  (二)公差
        1.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院員工於事前簽奉  核定
          辦理,所需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
        2.出差當日始可離開機關或宿所,差畢應即返回本院或宿所。
  (三)請假
        1.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並嚴格管制事、
          病假之核給。請假應填寫假單,經權責主管同意後,始能離開
          指定處所。如有緊急狀況,得以電話代替之,事後仍須補填假
          單。
        2.除病假、公出(差)、公假外,請假經核准後,如上午請假半
          日(四小時)者,於假期前一日下勤後即可離開機關,當日中
          午一時三十分前返回機關簽到服勤;下午請假半日(四小時)
          者,當天服勤滿四小時後即可離開機關,於假期結束次日上午
          九時以前,至機關簽到服勤。
        3.申請事假:
         (1)役男須遇有「特殊事由」,且非本人無法處理者,始核給事
            假。
         (2)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均應補勤或以榮譽假折抵。
         (3)事假應於二星期內,由各服勤單位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
            竣。
         (4)無法實施補勤機制者,應避免核予役男事假。
        4.申請病假:
         (1)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立即
            返回服勤機關,並依服勤規定簽到、簽退。
         (2)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報備
            ,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四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四小時以
            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4)就醫治療以臺北地區合法醫療機構為原則。
         (5)因病休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
            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
            所或返家)之休養。
         (6)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儘量利用下勤時間就醫。
  (四)放假(補休)
        1.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累積放假(含放假
          、榮譽假、補休)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2.役男放假比照本院員工,自放假日之前一日下勤簽退後開始放
          假,假期結束次日上午九時以前,至機關簽到服勤。
        3.役男因公奉派於放假日執行勤務者,得於六個月內申請補休。
        4.補休之時間,以實際值勤時數或天數計算。

五、生活管理
  (一)作息
        1.除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外,其餘役男除差假、服勤
          、參加訓練等外,均應於宿所或本院指定處所備勤休息。
        2.役男下勤後至晚間九時為役男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
          理私人事務時間,晚間九時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
          擅離宿所。
        3.備勤期間,役男因購物、會餐或運動等,得登記外出(活動範
          圍限於臺北地區)。並應確實填寫外出登記表,經宿舍管理人
          員或管理幹部核備後始得離開宿舍;晚間十時以後,一律不得
          外出。
        4.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准同意後,准予夜間外出進修
          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且應於夜間十時三十分前返回宿舍晚
          點名。如累計逾五次未於規定時間內返回宿舍者,撤銷外出補
          習之許可。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
          誌,衣著保持整潔、筆挺,上衣需紮進褲腰裡,並將腰帶繫緊
          。著中統深色棉襪,皮鞋保持光亮(如附圖一)。
        2.頭髮蓄留標準為兩側自髮根邊緣向上斜剪,不得覆耳,後腦部
          自髮根邊緣向上斜剪,髮前不覆額,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
          黑髮以外之髮色(如附圖二),且不得有怪異之髮型(如附圖
          三)。
        3.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定期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於一週內實施複檢。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共同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床組
          、衣櫃、桌椅、棉被、枕頭等)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負責維修及管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並由管理幹部製作個人
          名條標示。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
          作(如附圖四)。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
        5.寢室內請使用具過載安全裝置之延長線,不得擅自接用電話、
          電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
          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並依規定作息,宿舍夜間十一時關大燈
          ,十二時以後一律熄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
          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9.役男於夜間如遇緊急事件,應立即通報宿舍管理人員,並由其
          聯繫役男服勤單位及人事處。
〔立法理由〕
1.按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役署管字第
  一0四0000五九二號函略以,為提高役男學習成效,如役男確實因
  進修或補習之時程無法於深夜十時返回住宿地點者,服勤單位得考量實
  際  情形,本諸權責核予外出登記,惟至多不得逾三十分鐘。爰修正本
  院役男申請進修補習經同意者,應於夜間十時三十分前返回宿舍晚點名
  。
2.參照役政署一百零四年十二月編印之「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中最近版
  「替代役役男服裝儀容範例」修正本院役男服裝儀容規定,並修正附圖
  一、附圖二及增列附圖三,原附圖三遞移為附圖四。 

	
六、獎懲
  (一)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
        十五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院為明確役男獎懲標準,另訂司法院替代役役男獎懲規約。
  (三)榮譽假以日核給者,按日數放假,其收放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
        ;以時核給者,按時數放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榮譽假應於
        三個月內請畢。但確因服勤單位之業務繁忙,致無法於期限內請
        畢,經簽准後,得予延長一個月。
〔立法理由〕
1.為符合體例,涉及法規名稱,應以全銜表示,爰原「本院」文字修正為
  「司法院」。
2.配合役政署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役署管字第一0四五00四四三0
  號函,有關放寬替代役役男榮譽假休放期限之函釋,增列本院放寬休放
  期限之但書規定;惟依該函規定略以,為順利完成役男退役手續(含發
  放退役證明書),役男役期屆滿當日,仍不宜請假或休(放)榮譽假。

  參、管理
七、附則
  (一)役男申訴程序:
        1.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得於懲處核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
          申訴。
        2.役男對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
          ,應向本院、內政部役政署逐級申訴。
  (二)役男於宿舍除須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外,並須遵守臺北市政府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訂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