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職員終身學習護照登錄學習活動審核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本院職員終身學習護照登錄事宜有所依據,特訂定本審核事項。
二、本院各單位辦理之學習活動:
  (一)主辦單位經簽奉核可舉辦各項學習活動,應先會人事室,於活動
        前三日將奉核簽呈影本送人事室,並由主辦單位主管派員至本院
        人事室填妥申請表,並領取「臺灣高等法院登錄章」。
  (二)活動結束後,請各主辦單位主管於參加活動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內
        之學習記錄(學習機構名稱、學習活動名稱、舉辦日期、課程時
        數)填入資料,確實核對無誤後,於「辦理單位認證登錄章」欄
        內核章。
  (三)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將登錄章及參加人員之學習護照一併送至人事
        室登記並於護照上核蓋「機關認證章」。
三、本院以外機關辦理之學習活動:
  (一)預定上班時間利用公假參加者應先簽請院長同意核給公假,再行
        填送公假單方得前往(一年最高給予二十小時公假),活動結束
        後,請至舉辦該活動機關蓋「辦理單位登錄章」(請該單位確實
        填寫學習機構名稱、學習活動名稱、舉辦日期、課程時數),於
        該學習活動結束後三日內,將學習護照送回人事室登記並於護照
        上核蓋「機關認證章」。
  (二)下班時間參加者,請自行前往,辦理學習護照登記程序適用前項
        規定。
四、遺失護照之處理:
    年度內遺失,經簽會本院人事室及本院總務科出納股,並送繳工本費
    由該股註明收取後,再呈請  院長核可,另簽呈送本院人事室,方予
    補發。 
五、本事項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年度現存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工本費每本為三.五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