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相關規定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規定,訂定「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條規定,訂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
    調查處理要點」(登載於本院院外網站/其他服務/性騷擾防治專區
    ),俾利對於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
〔立法理由〕
本點載明本院所定相關規定,至申訴管道則於第二點敘明。

二、受理單位及申訴管道
  (一)專線電話:(02)2361-8577轉255。
  (二)專用信箱:台北郵政14之101號信箱。
  (三)電子郵件:sexhara@judicial.gov.tw。
  (四)傳真電話:(02)2311-1657。
  (五)受理單位:
        1.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
          會。
        2.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3.幕僚單位:本院刑事廳。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運作情形,修正本院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管道及受理單位;至性
騷擾之定義部分,則於第三點敘明。

三、本書面聲明所稱性騷擾之定義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指該法第12條規定之定義。即指下
        列情形之一者:
        1.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或實習生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
          機會,對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或實習生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
          聘僱、工作配置、考核、遷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指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
        別平等教育法」,且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 2條規定之定義。
        即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立法理由〕
整併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二法所稱性騷擾之定義,至性騷擾事
件之通報及處理原則,則於第四點敘明。

四、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
  (一)上述人員如感覺遭受上述性騷擾行為,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
        生,請立刻通知上開受理單位,俾利本院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
        理。
  (二)本院對於申訴者、申訴內容,將予以保密。
  (三)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包括懲
        處加害人。另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人亦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
        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立法理由〕
本點修正為載明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