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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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公平化、合理
    化,並提高審判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落實法定法官原則,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
作,爰依司法院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70011407號函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法官,係指院長、庭長、法官及自法官會議決定時起二
    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本院之法官。但不含留職停薪、帶
    職帶薪、外調辦事及優遇法官。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所稱之法官定義。

三、本院次年度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應經每年法官會議年終會議議決。
    前項決定,應製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股別代號。
  (二)法官代理次序。
  (三)各股分案件數。
  (四)次年度分案及審查庭長。
  (五)辦理專業類型事件之庭別或股別。
  (六)各法官、書記官與法官助理間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
    ,得由院長徵詢有關人員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異動,而有大幅
    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立法理由〕
一、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
    ,議決下列事項: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
    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行政法院
    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一項)各級行政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
    ,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
    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第二項)前項會議並應預定
    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亦同此旨。又,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
    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
    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
    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但不得
    少於二庭。二、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取得稅務專業法官
    證明書之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擬具遴選名單。三、專業法庭庭長、
    法官專辦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但院長得於不違反妥速審結第二條事件
    之原則下,視情形擬具兼辦事件範圍之方案。四、專業法庭庭長、法
    官,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
    ,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爰依上開法令,訂定第一項有關本院次年
    度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決定時程。
二、復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應製
    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並參照現行本院法官會議就次年度之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務討論事項,爰訂定第二項。
三、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
    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
    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
    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
    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
    法官意見後定之。」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四條、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
    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亦同。另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
    核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
    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爰訂定第三項年度中法
    官司法事務分配變更程序。

四、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第三點司法事務分配方
    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小組由法官代表七人組成,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二
    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其任期一年,得
    連任。
〔立法理由〕
法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
小組,研擬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第二項)前項事務分配小組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情形時,亦得
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第三項)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
,應顧及審判業務之需要、承辦法官之專業、職務之穩定及負擔之公平。
(第四項)第一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
法官會議議決。(第五項)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
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法官會議
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亦同。是本院一0一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有關「辦理一0一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代表抽籤事宜」討論結果
:「本(一0一)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代表共計七人,除院長為當然代
表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
其任期一年,得連任。」且本院一0二年度以後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
代表人數及其產生方式均同前開討論結果。爰將上開聯席會議討論結果予
以明文。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宜,除法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
    會議決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法官會議對於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功能,並使法官就院務行政事項
有以制度化程序參與意見之機會,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宜
,除依法官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
規程、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等法令外,由法官會
議決之,期使法院行政能夠有效配合審判業務。

六、本要點經法官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實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