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庭務員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庭務員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管理之。

二、庭務員由各法院書記官長調配於民事或刑事法庭一庭或數庭工作。民
    事或刑事法庭之庭務員,分別由民事或刑事紀錄科科長負責監督考核
    。

三、庭務員於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並服從法官之指揮。

四、庭務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談論案情,或評論司法人員。

五、庭務員之職務如左:
  (一)隨時注意清掃及開關門窗以維護法庭內外之整齊清潔,及空氣之
        流暢。
  (二)開庭前一日應向書記官領取報到單及庭期表,庭期表並應於開庭
        前一小時張貼於法庭之公告牌。
  (三)依書記官之命,迅速取送開庭案卷,調取或歸還贓證物品。
  (四)應於開庭前二十分鐘打開法庭,端坐於報到處,受理報到事宜。
  (五)應於開庭前五分鐘向法官及書記官報告報到情形,刑事案件,並
        應即通知檢察官到庭。
  (六)法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之其他事項。
  (七)如無庭期,庭務員仍應留守於法庭內,靜候主管人員調派處理其
        他工作。

六、雖無庭務員資格而代理庭務員工作者,亦適用本要點。

七、本要點經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