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影印室安全及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本院文書科影印室各項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事項,防止送印資
    料外洩、遺失,衍生不良影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要領:
  (一)影印室應由文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影印室應設「進出人員登記簿」,加強門禁管制,對於非業務相
        關人員管制進出影印室。
  (三)影印室對各單位送印之非機密資料應留存乙份,載明資料名稱、
        送印人、印畢時間,並按科室別存留三個月,俾便查考。
  (四)影印室應加強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維護設施,錯印資料不得任
        意丟棄,應使用碎紙機銷燬,政風室得會同相關科室不定時實施
        檢查。
  (五)影印室上班時間應派員全程留守,下班時應關鎖機具門窗,確認
        後始得離開。
  (六)各單位送印之文書除屬機密性資料,得在複印室人員指導下由送
        印人操作外,其餘文件均應由複印室人員操作。
  (七)各單位送印資料完成複印後應確實清點數量,慎防文件散失情事
        。

三、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四、本注意事項陳院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