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三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五
    條等規定訂定。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定本表之授權依據,爰增訂本點。

二、各機關職務出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參加各職務陞遷人員應具有附
    件一所示擬陞任職務之資歷,始得納入評分名冊。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由於司法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部分職務因應業務需要需具備相關資歷
    ,爰增訂本點。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本評分名冊原訂於本表附件一,為利遵循,於本點明定,並移列為附
    件二。

四、所屬法院非主管職務之書記官或書記官兼股長或兼科長應具備使用電
    腦能力,其評分項目包含電腦製作筆錄技能、推展資訊化配合度及中
    文打字速度,二項評分總和未達附件三評分標準三分以上,不得核派
    。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本書記官使用電腦能力評分標準原訂於本表附件二,為利遵循,於本
    點明定,並移列為附件三。

五、評比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依本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辦理年度整體遷調時,得視
    業務需要另訂評分標準。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修訂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
    、特定語言能力、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以及陞
    遷評分標準表中考試、學歷、年資三項配分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二等
    規定,爰修訂評比項目及評分標準。
二、本表附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於修正規定已有明文,爰予刪除;第三點則
    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