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
,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
定管制規定,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
嚴予議處。」爰增列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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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下列人員外,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
),於辦公日上、下班時親自至電腦刷卡鐘各刷卡一次:
(一)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人員。
(二)調辦事法官。
(三)因業務需要簽准免刷卡人員。
遺忘刷卡或刷卡資料未能轉成出勤資料時,得於三日內(含例假日及
放假日)至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申請「忘刷
卡」;逾期者,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因前項情形申請忘刷卡者,每人每月以二次為限,並作為年終考績之
參考;超過二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未攜帶識別證者,應以臨時卡刷卡。
識別證應於離職時,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經
查明代人刷卡或託人代刷卡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整併現行第三點及第五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於差勤系統申請忘刷卡之期限
與次數規定,及增訂第四項未攜帶識別證者之刷卡規定。
三、現行第一項後段,移至第五項;第二項前段遞移至第六項,並整併現
行第六點第一項。代刷卡情事,應視實際個案違失情節輕重等情,綜
合判斷適當之懲處額度,爰刪除明定代人刷卡或託人代刷卡者懲處額
度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後段,遞移至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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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
午十七時至十八時,辦公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
時。
(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五)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算,辦公時間須
滿四小時。
(六)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款與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務
員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之規定不符,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配合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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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
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
算(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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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員工請假,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以曠職論:
(一)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
手續。
(二)公出、公假(含公傷假)、公差及延長病假應先簽奉核准後,
再依前款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但如情形特殊,得經單位主管同
意後,於差勤系統併行辦理請假程序。
(三)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
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
別之假,應檢附證明文件上傳差勤系統或遞送人事處。
(四)除另有規定外,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另將現行第四款整併至第二
款但書。
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實務作業需要及考量差勤系統
已有上傳證明文件功能,修正第三款。
四、現行第五款已整併至第二點,爰刪除。
五、現行第六款整併現行第六點第二項,並移列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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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職員加班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以在規定辦公時間以外,經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
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加班人員事先於差勤系統敘明加
班事由及起訖時間提出申請。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
請,而需臨時加班者,須於加班後二個月內補行申請並敘明臨
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二)專案加班:
1.由申請單位事先書面敘明業務需求、申請該加班人員姓名、
加班起訖期間、時數等情形,簽會人事處,經秘書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於差勤系統建置,開放經核准該項加班人員可至
差勤系統申請該項加班之相關資料。
2.加班人員應於實際加班日前,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
訖時間申請各筆加班。但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得依該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考量實務運作於次月申請前一個月加班費時,如因特殊情形
,尚未提出前一個月加班申請,致無法請領加班費等需要,修正第一款補
申請加班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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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職員加班時間及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職員每日、每月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辦公時數
上限,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第四條規定辦
理。
(二)每人每月可申請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以二十小時為限。因業
務需要不敷使用者,由各單位簽報申請專案加班。
(三)辦公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
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
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四)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或放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
算;辦公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
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
)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
(五)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未連續滿一小時者,不計入
。但同月份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之
期間,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本院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
院台人三字第一一一00三五三一六號令訂定發布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院職員每日
、每月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時數上限,依該規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三、兼顧實務需要,修正第二款一般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及因業務需要,
由各單位簽報專案加班,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十一年十月三日總處培字第一一一三0二
八九七一號函以,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
爰增訂第五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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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職員每人每月一般加班費(含簡任人員)之支給上限,除依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外,以不逾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
為原則。但本院或各單位得依業務、人力及預算狀況,適度調整該額
度,並應兼顧業務需要及各職務間之衡平性。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及修正本點除外規定所載之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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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人員應減少不必要加班並據實申報加班費,不得浮濫;如有虛
報,按情節輕重議處。
各單位各級主管人員應督導及查核屬員加班及加班費申請情形,加班
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人事處得會同會計處或政風處隨時派員
實地查證各單位人員加班情形。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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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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