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
    ,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
定管制規定,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
嚴予議處。」爰增列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二、除下列人員外,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
    ),於辦公日上、下班時親自至電腦刷卡鐘各刷卡一次:
    (一)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人員。
    (二)調辦事法官。
    (三)因業務需要簽准免刷卡人員。
    遺忘刷卡或刷卡資料未能轉成出勤資料時,得於三日內(含例假日及
    放假日)至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申請「忘刷
    卡」;逾期者,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
    因前項情形申請忘刷卡者,每人每月以二次為限,並作為年終考績之
    參考;超過二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未攜帶識別證者,應以臨時卡刷卡。
    識別證應於離職時,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經
    查明代人刷卡或託人代刷卡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整併現行第三點及第五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於差勤系統申請忘刷卡之期限
    與次數規定,及增訂第四項未攜帶識別證者之刷卡規定。
三、現行第一項後段,移至第五項;第二項前段遞移至第六項,並整併現
    行第六點第一項。代刷卡情事,應視實際個案違失情節輕重等情,綜
    合判斷適當之懲處額度,爰刪除明定代人刷卡或託人代刷卡者懲處額
    度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後段,遞移至第七項。

三、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
          午十七時至十八時,辦公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
          時。
    (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
          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五)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算,辦公時間須
          滿四小時。
    (六)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款與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務
    員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之規定不符,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四款至第七款配合遞移。

四、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
          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
          算(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院員工請假,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以曠職論:
    (一)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
          手續。
    (二)公出、公假(含公傷假)、公差及延長病假應先簽奉核准後,
          再依前款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但如情形特殊,得經單位主管同
          意後,於差勤系統併行辦理請假程序。
    (三)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
          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
          別之假,應檢附證明文件上傳差勤系統或遞送人事處。
    (四)除另有規定外,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
          續。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另將現行第四款整併至第二
    款但書。
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實務作業需要及考量差勤系統
    已有上傳證明文件功能,修正第三款。
四、現行第五款已整併至第二點,爰刪除。
五、現行第六款整併現行第六點第二項,並移列至第四款。

六、本院職員加班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加班:以在規定辦公時間以外,經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
          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由加班人員事先於差勤系統敘明加
          班事由及起訖時間提出申請。但因業務特殊需要,未及事前申
          請,而需臨時加班者,須於加班後二個月內補行申請並敘明臨
          時加班理由及起訖時間。
    (二)專案加班:
          1.由申請單位事先書面敘明業務需求、申請該加班人員姓名、
            加班起訖期間、時數等情形,簽會人事處,經秘書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於差勤系統建置,開放經核准該項加班人員可至
            差勤系統申請該項加班之相關資料。
          2.加班人員應於實際加班日前,於差勤系統敘明加班事由及起
            訖時間申請各筆加班。但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得依該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考量實務運作於次月申請前一個月加班費時,如因特殊情形
,尚未提出前一個月加班申請,致無法請領加班費等需要,修正第一款補
申請加班之期限。

七、本院職員加班時間及時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職員每日、每月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辦公時數
          上限,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第四條規定辦
          理。
    (二)每人每月可申請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以二十小時為限。因業
          務需要不敷使用者,由各單位簽報申請專案加班。
    (三)辦公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
          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
          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四)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或放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
          算;辦公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
          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
          )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
    (五)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未連續滿一小時者,不計入
          。但同月份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之
          期間,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本院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
    院台人三字第一一一00三五三一六號令訂定發布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院職員每日
    、每月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時數上限,依該規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三、兼顧實務需要,修正第二款一般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及因業務需要,
    由各單位簽報專案加班,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十一年十月三日總處培字第一一一三0二
    八九七一號函以,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
    爰增訂第五款但書。

八、本院職員每人每月一般加班費(含簡任人員)之支給上限,除依各機
    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外,以不逾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
    為原則。但本院或各單位得依業務、人力及預算狀況,適度調整該額
    度,並應兼顧業務需要及各職務間之衡平性。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及修正本點除外規定所載之法規名稱。

九、各單位人員應減少不必要加班並據實申報加班費,不得浮濫;如有虛
    報,按情節輕重議處。
    各單位各級主管人員應督導及查核屬員加班及加班費申請情形,加班
    費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辦理;人事處得會同會計處或政風處隨時派員
    實地查證各單位人員加班情形。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