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公文分文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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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本院公文分文處理效率及減少分文爭議,訂定本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機關(單位)來文,分辦原則如下:
  (一)依序按前案字號、來文主旨、內容、字軌之業務屬性分辦之。
  (二)前款來文,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排列在前之單位收文主辦。
  (三)依第一款無法判別者,洽詢發文機關按發文之目的及緣由分辦之
        。
〔立法理由〕
明定機關(單位)來文之分辦原則,依序按前案字號、來文主旨、內容、
字軌之業務屬性分辦之,舉例說明如下 :
一、主旨為提起訴願案件,分由訴願委員會辦理;主旨為刑事補償案件即
    分由刑事廳辦理;主旨為法律扶助案件則分由司法行政廳辦理。
二、來文內容涉及大法官釋憲真意分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涉及公務員懲
    戒法部分分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等。
三、來文字軌為「人」字者,分由人事處辦理;來文字軌為「會」字者,
    分由會計處辦理;來文字軌為「政」字者,分由政風處辦理。
四、主旨提及有關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之「商業及人權」議題案,「商業
    」涉及民事業務,「人權」涉及刑事業務,即分由排列在前之民事廳
    收文主辦。

三、人民陳情案件,分辦原則如下:
  (一)依序按信封記載單位、內容述及單位、內容業務屬性分辦之。
  (二)前款陳情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排列在前之單位收辦。
〔立法理由〕
規定人民陳訴案件分辦原則。

四、分文前提陳之處理:
    分文單位就具急迫性或不易依前二點規定分辦之公文,得以司法院公
    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附件)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
    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立法理由〕
規定分文單位對具急迫性或不易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分辦之公文
處理方式。

五、分文後改分之程序:
  (一)分文後之受文單位,認非由該單位收文者,至遲應於八個工作小
        時內,以司法院公文分文前提陳、分文後改分單敘明理由,經主
        管或授權人員核定後,退回分文單位。
  (二)分文單位收到前款退文,應即說明分文依據,經主管或授權人員
        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
〔立法理由〕
一、規範分文後改分之程序。
二、八個工作小時之時限,不論第一次收文或改分後收文均適用。

六、非本院主管法規,主辦單位之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本院主管法規所涉及事項,經指定主辦單位後,該單位即為該
        法規相關事項之對外窗口。
  (二)前款嗣後來文,若屬單一單位之業務,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文後
        ,得敘明理由,經主管或授權人員陳請第二層核定收文單位,即
        由核定後之單位辦理並歸檔,後會分文單位。再行來文除有符合
        第二點第一款有前案字號情形直接分文外,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
        收文。若屬二個以上其他單位之業務,仍由原指定之主辦單位收
        文辦理。
〔立法理由〕
規範非本院主管法規,經指定主辦單位之權責及處理方式,例如促進轉型
正義條例,經指定由刑事廳主辦,即以刑事廳為對外窗口,嗣後促轉會來
文要求協商損害賠償相關事宜,刑事廳即先收文,再將該文移由民事廳辦
理後續事項(包含出席會議紀錄、公文歸檔等)。如促轉會來文協商行政
處分相關事項,仍由刑事廳先收文,再簽移行懲廳辦理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