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計畫新設、購置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
公廳室(以下簡稱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前置作業之購置、有償撥用
或徵收土地(以下簡稱土地計畫案),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
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適用於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計畫案。
前項金額,辦公廳室計畫案及土地計畫案個別計算。
〔立法理由〕 一、現行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於辦公廳室興建前所提購置、有償撥用或徵
收土地評估報告(無償撥用因不涉及經費來源,由需地機關向公有不
動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申請無償撥用
,並函請財政部層轉行政院同意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爰無須陳
報評估報告)相關審查事宜,是否適用本要點尚不明確,爰配合增列
上開事項,俾資週全。
二、預算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辦公廳室計畫案、土地計畫案為適
用本要點之要件,爰將現行第九點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相關文字。
三、配合增列土地計畫案,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明定第二項金額,辦公廳
室計畫案及土地計畫案應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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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規劃土地計畫案,應提出評估報告,詳載下列事
項: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現況檢討。
3.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預期績效與評估基準。
(三)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執行策略。
2.主要工作項目。
3.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資源需求
1.經費來源。
2.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其他
1.地形、地貌及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檢附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土
地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無妨礙都市計畫之相關證明書
文件)。
2.土地座落與私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協議資料以及其他機關間之關
聯性或其他機關須配合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3.最大允建土地建蔽率、容積率之估算及土地使用最大效益分析
。
4.古蹟之保存、維護事項。
5.辦公廳室現址之利用規劃。
前項土地計畫案有取得之急迫性者,得由計畫主辦機關先行陳報第一
項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再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第一點增列辦公廳室興建前所提之土地計畫案,第一項明定評估
報告應記載事項。
三、本院及所屬機關所提第一點計畫案,其評估報告內容原則上得兼含土
地及辦公廳室部分。惟考量土地計畫案或涉及二機關以上共同籌建之
權責劃分,或有取得土地之急迫性者,審酌適當用地取得不易,為爭
取時效,允宜得由計畫主辦機關先行陳報第一項之土地計畫案評估報
告,經核定後,再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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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規劃辦公廳室計畫案時,應提出評估報告,詳載
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現況檢討。
3.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預期績效及評估基準。
(三)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執行策略。
2.主要工作項目。
3.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資源需求
1.經費來源。
2.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其他
1.地形、地貌及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檢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資料、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無妨礙都市計畫
之相關證明書文件)。
2.拆除改、增、擴建辦公廳室之建築物結構狀況。
3.土地座落與私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協議資料以及其他機關間之關
聯性或其他機關須配合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4.最大允建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估算。
5.古蹟之保存、維護事項。
6.辦公廳室現址之利用規劃。
前項應記載事項,如前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已完備記載,得免予列載
。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前點及本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相近
,為避免重複記載,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點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如已
於前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完備記載,該部分於本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
得免予列載。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四點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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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二點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涉及專業技術者,得於前一年度編列委託
代辦、規劃設計等先期規劃相關經費概算,委請專家出具專業簽證意
見,充為評估報告之內容。
〔立法理由〕 一、配合新增第二點規定,本點由現行第二點第二項修正後移列。
二、鑑於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所涉專業技術甚廣,並不限於地質鑽探事項
,尚包括建築物結構狀況,允建樓地板面積之估算等事項,為避免掛
一漏萬,爰刪除「地質鑽探等」之文字,俾維適用上之彈性。
三、有關前二點計畫案之先期規劃,係就上開計畫進行可行性評估,考量
本院及所屬機關非建築工程專業機關,實有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辦及
規劃設計上述計畫之需求,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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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灣高等法院於收受所屬各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
告後,應於十五日內依初審檢核表(附表一)擬具初審意見轉陳司法
院。
司法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辦理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應向司法
院陳報。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第二點之規定,第一項增列相關文字。
三、為使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以外其他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三點所述
計畫案評估報告之陳報方式更臻明確,爰增列第二項,敘明定應向司
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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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受理各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後,由司法
行政廳就附表二、附表三之評估作業審查表先行初步審查,有需補正
者,通知計畫主辦機關補正。
司法院辦理第一點之計畫案時,應由秘書處彙整相關廳處提供之現況
檢討、計畫目標及需求說明等資料,依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提出評
估報告,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受理所屬機關陳報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修
正案後,應審查確認已依第一項通知事項補正完畢,始得轉陳司法院
。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第二點之規定,第一項增列土地評估作業審查表(附表二);
現行附表二有關辦公廳室評估作業審查表,改列附表三;另考量第二
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審查流程,屬本院內部行政作業事項,
無須於本要點明定,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本院籌設新機關多為因應本院政策或新訂或修正法規之需求,為能完
整呈現新設機關之緣起、現況檢討、計畫目標及需求說明等資料,爰
第二項明定由相關廳處提供相關資料供秘書處彙整,以利秘書處依第
二點、第三點之規定提出評估報告。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並配合新增第二點規定,增列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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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完備後,即由司法行政廳簽請副秘
書長以上長官召開由各相關廳處組成之專案審查會議,並得邀請計畫
主辦機關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認評估報告內容已完備,即應作成准否之決議,並確
認計畫於次年度編列概算之優先順序及所需額度;如認仍有補正之必
要時,應定期補正,並俟補正後再行審查。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第二點規定,第一項修正相關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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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始得
提編概算需求。
辦公廳室計畫案評估報告經核定後,應續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興
房屋建築計畫審核要點辦理。但房舍係購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第二點規定,將現行規定分列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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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經核定辦理之計畫,須將其預算概估
數及預計編列年度列入中程施政計畫項目,爾後依其計畫核定及實際
執行狀況,逐年檢討修正中程施政計畫相關數據。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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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核定臺灣高等法院轉陳所屬各機關第二點、第三點計畫案之評
估報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依核定內容,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
監督。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新增第二點規定,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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