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司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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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司機(含擔任駕駛之技工)管理,特訂本要點以為執行考核獎懲
  之依據。如法令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著有成績者。
  四、對於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對車輛之保養,能減少修理之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
      者。
  七、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申誡。
  一、遲到早退者。
  二、工作怠惰、逃避推諉或不專心本職者。
  三、不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藉詞在外逗留遊蕩者。
  四、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或拖鞋者。
  五、在待命場所談天嬉戲、高聲喧嘩者。
  六、與同事吵架、謾罵或威脅者。
  七、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者。
  八、穿拖鞋駕車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車輛因保養不良,經常損壞者。
  三、浪費油料超過規定者。
  四、未經主管核准,私用公車者。
  五、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致發生錯誤者。
  六、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生事故者。
  七、因超車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之處罰者。
  八、車輛中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者。
  九、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十、擅引外人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者。
  十一、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十二、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者。
  十三、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革:
  一、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酗酒駕車肇事者。
  四、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五、侵占、盜取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六、在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七、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八、洩漏機關機密,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機關之言論者。
  九、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十一、其他重大違規者。

  司機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上下班為配合長官辦公時間,上午提前上班,下午延後下班。但遇
      特殊情況應隨時提早或延長。
  二、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
  三、除依日常規定使用車輛外,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
  四、車輛行駛應每日紀錄行經地點,實際里程及油料消耗量,按月呈核
      。
  五、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科單位主管轉呈
      院長核准後修理,但情況殊特,確有緊急修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並遵照長官
      或管理人員之分派擔任其他事務工作。
  七、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妥
      當。

  違反前條各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處分。

  本要點經呈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