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之辦公處所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指司法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建築物與其庭院
    、法定空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

三、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管理,指前點辦公處所各公用建築物之設計、布
    置、清潔及能源節約等管理事項。

四、辦公處所之管理,由司法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及執行。

第二章   設計原則
五、辦公建築,除執行司法業務及一般輔助業務之辦公室外,得視需要酌
    設服務台、會客室(貴賓室)、禮堂、會議室、研究室、警衛室、值
    日(班)室、簡報室、開標室、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育嬰室、
    托兒設施、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停車場及其他依據法
    令規定並衡酌各機關辦公空間予以設置之處所;並應注意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9條,有關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及提供
    地方政府在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之場所、必要軟硬體
    設備。

六、新建房屋之設計,應依營建法規相關規定。其構造、型式、色彩、光
    線、空調、水電、消防、安全及噪音防止等並應切合實際需要。所需
    空間間數與面積大小,應視業務、員額及經費情形而定。辦公處所應
    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辦理室內裝修應申請許可,並注意環境品質
    。

七、新建、改建或進行空間規劃時,辦公室及各類法庭面積應參酌附表標
    準定之。

八、辦公建築依下列原則配置之:
    (一)禮堂、會議室、研究室設於辦公建築之適當位置。
    (二)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配置於機關入口處。
    (三)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宜配置於樓層平面之邊間。
    (四)育嬰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等與辦公室
          宜保持適當距離。
    (五)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應設於民眾出入之明顯處所。
    (六)法庭相關配置,應參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辦理。
    (七)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配置宜鄰近法警室,並與囚車進出動線
          作適當規劃。
    (八)候保室之配置應與羈押候審室、候訊室為適當區隔,不得併用
          ,並應鄰近法警室。法院得視空間充裕與否,設置「看管」專
          用場所或於現有之候保室加掛「看管室」之標示。
    (九)司法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其他因執行司法業務所需之空
          間配置。

九、建築物內部光線之設計,應儘可能採用天然光線;利用人工光線時,
    應避免直接採光。

十、辦公室內應視需要酌設空調、通風或除濕設備,其溫度及濕度之控制
    ,應依第七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辦公建築內外,應視業務性質、環境需要,選用適當顏色。

十二、新建辦公建築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耐震及
      噪音預防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

十三、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測,並分別申
      報之。

第三章   室內布置
十四、購置家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先選擇具彈性、簡單性、適應性、可移動性產品,其規格
            及顏色並儘可能統一。
      (二)辦公處所桌椅規格除應配合業務需要外,機關首長及單位主
            管人員所使用之規格得與一般職員酌予區分。
      (三)法庭布置應參照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行政法院法庭席位
            布置規則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十五、員工座位應視辦公室之形式、大小、人數及業務性質,依據下列原
      則,適當排列。
      (一)按工作進行順序合理編排。
      (二)須與外界接觸者,其座位應安排在辦公室入口處。
      (三)辦理機密業務人員,其座位應安排在僻靜處所。
      (四)繕打及繪製圖表人員,其座位應擇光線充足之處所。

十六、辦公室內不得堆置雜物,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
      置整齊。

十七、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水壺、茶杯、盆栽,懸掛時鐘
      、日曆、溫度計及圖畫等。

十八、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依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規定懸
      掛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

十九、禮堂及會議室應依實際需要妥適布置。

二十、會客室之布置如下:
      (一)會客室應視需要置沙發、茶儿、桌椅、電話機、窗簾、茶具
            等物品。
      (二)會客室之牆壁,得酌掛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
      (三)會客室內得懸掛會客規則。
      (四)首長接待賓客,得另設貴賓室,其布置視實際需要定之。

二十一、值日(班)室之布置如下:
        (一)值日(班)室應置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機及寢具,
              並得酌置電視機、收音機等。
        (二)值日(班)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與有
              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要之地圖等。
        (三)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班)室內。

二十二、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布置如下:
        (一)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應置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各
              單位平面圖、必需之文具及有關資料。
        (二)訴訟輔導之辦公處所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設
              置之;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臺)得依特殊功能或服務項目
              (閱卷影印、收狀、開發單據、收費、收款、提存、公證
              、訴訟輔導及收文等服務)備置所需物品。

二十三、圖書室、閱覽室之布置如下:
        (一)圖書室、閱覽室應置圖書櫥櫃、閱覽桌椅及報架等。
        (二)圖書室、閱覽室燈光照度必須充足。
        (三)圖書目錄備有卡片者,應置卡片箱。

二十四、羈押候審室、候訊室之布置如下:
        (一)設法警值勤臺、對講機、監視系統及警鈴。
        (二)應設廁所。
        (三)裝潢或配置物品,應避免能被人犯取作脫逃、暴行或自殘
              之物。
        (四)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被告,應置於候訊室,與裁定羈押之
              人犯,應嚴予區隔。
        (五)對於法官未裁定羈押前之人犯,應視空間條件,備置人犯
              過夜臥寢、保暖之相關物品,並隨時保持潔淨堪用。

二十五、少年法院之布置如下(一般法院之少年法庭可視空間條件調整之
        ):
        (一)晤談室:會談桌、具調查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
              等。
        (二)諮商室:
              1.個別諮商室:一對一會談桌椅、多人會談桌椅、具調查
                保護作業系統之電腦、錄音設備等。
              2.團體諮商室:木質地板、投影機、電視機、錄音設備、
                錄放影機、擴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3.專業諮商室:遊戲器材、錄音設備、監控器材等。
        (三)觀察室:單面觀察鏡、錄音設備等。
        (四)心理測驗室:獨立及隱密之測驗隔間桌椅組、心測流程看
              板、時鐘、會談桌椅等。
        (五)少年教室:少年圖書、雜誌、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
              、錄放影機、白板、講台、桌椅及志工值班台等。
        (六)視聽教室:投影機、擴音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白板
              、講台及桌椅等。
        (七)專業研討室:會議桌椅、專業書籍等。
        (八)採驗室:採尿室、更衣室男女各一間、等候室、採驗人員
              辦公室、受理窗、監視器、洗手烘乾機、檯燈、尿液檢體
              分裝架、空調設施、冰箱、電視、置物櫃、反光鏡及單面
              鏡等設備。

二十六、調解室之布置如下:
        (一)調解室應置調解椅、調解委員名牌等,並得酌置書報架、
              盆景及掛畫等,力求溫馨、舒適。
        (二)調解室外應懸掛調解委員名牌、專長及輪值表。
        (三)得裝設窗簾並放置圓桌、六法全書、參考資料、文宣等,
              營造祥和氣氛。

二十七、證人、鑑定人休息室應備置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飲水設備、法
        治教育宣導資料等。

第四章   環境布置
二十八、司法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及服務場所標誌等應製作中英雙
        語。

二十九、司法機關銜牌之製掛,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司法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
              之。
        (二)銜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
        (四)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但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
              地點者,得分掛左右。

三十、標誌牌釘製,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標誌牌應依法院體系圖誌系統設計管理手冊,按一定規格、
            質料及顏色製作。
      (二)標誌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標誌牌質料得選用壓克力、木質、鋁質或銅質等。

三十一、司法機關得於適當處所設置標語牌,其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
        ,力求美觀雅緻、活潑生動。

三十二、司法機關應繪製分布平面圖,並於圖上標示避難方向,懸掛於機
        關入口處。

三十三、停車場所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
              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得加遮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
              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

三十四、司法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備升降旗之用。

三十五、司法機關得裝置廣播設備,適時播放音樂,並作為上下班信號之
        用。

三十六、司法機關應於適當處所設置公告牌、意見箱及值日牌。

三十七、司法機關得於辦公處所適當地點設置垃圾箱及資源回收箱等設備
        。

三十八、司法機關得於辦公處所入口處適當地點,設置雨傘架、擦腳墊等
        。

三十九、辦公處所內除吸菸區(室)外,應禁止吸菸,並於進出口處設置
        禁菸標示。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四十、建築物外牆應隨時保持整潔,為必要之維護。

四十一、機關內環境之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庭院、空地,應妥為維護利用。
        (二)老舊建築物尚堪使用者,應予修繕,不堪使用者,應予拆
              除。
        (三)堆積之廢物泥土,應隨時清除。
        (四)低窪積水之處所,應預為疏導或其他改善措施。
        (五)大門出入口及機關內通道不得堆積雜物。
        (六)辦公處所禁止曝曬衣物。
        (七)應指定場所放置器材雜物廢品,禁止隨處堆置。

四十二、辦公處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或寵物。

四十三、種植花木設置盆景之原則如下:
        (一)禮堂、會議室、辦公室等處,得設置盆景。
        (二)花盆注意排水;室內室外盆花依日照需求隨時互調。
        (三)空地較多者,得建造花圃,並派專人管理。

第五章   室內秩序
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二)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並勿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
              持安靜。
        (三)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四十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十六、技工、駕駛及工友應在指定地點待勤,不得隨處歇息、遊蕩。

四十七、辦公處所除值勤人員因特殊需要經核准外,禁止員工住宿。

四十八、員工應注意遵守安全與保密規定,每日下班前,應檢查文件是否
        置妥,抽屜是否上鎖。

四十九、員工於每日下班前,應關閉不必要電源及門窗,並得將鎖匙送交
        指定處所或指定人員保管。

五十、員工在辦公處所,應保持服裝整潔。

第六章   環境清潔
五十一、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事務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規
        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督促清潔人員切實執行。

五十二、室內清潔工作,由本機關工友或委託外包廠商於每日適當時間行
        之。

五十三、清潔用品,應按其性能分別依照規定方法使用,並指定專人保管
        。

五十四、室內地面清潔,應視建築或設備狀況採取最適當之方法行之。

五十五、門窗、玻璃、牆壁、天花板、照明設備及衛浴設備應保持清潔及
        美觀。

五十六、辦公機具應經常保持清潔並維持正常操作。

五十七、自動飲水器內部裝置之濾水設備或藥物,應依使用方法定期清洗
        或更新,確保飲水衛生安全。

五十八、廢紙及可回收資源應予分類回收或出售或由環保單位收集處理,
        其他垃圾應依環保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五十九、庭院、辦公處所內外、禮堂等應隨時注意環境清潔衛生,必要時
        得舉行清潔大掃除或定期噴灑消毒藥劑。

六十、圍牆除公告牌外不得黏貼標語廣告,並應定期清理及粉刷。

六十一、排水系統應保持暢通。

六十二、辦公處所之廢棄物應洽合法之環境清潔機構,定期清除。不用物
        品或廢料,應妥善處理。隱僻地點,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積垃圾
        或廢棄物,並應隨時檢查。

六十三、司法機關得自行訂定清潔公約共同遵守;或以清潔競賽方式,維
        護公共整潔。

六十四、餐廳廚房清潔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餐廳、廚房應裝設紗窗紗門,防止蚊蠅傳染疾病,並定期
              清洗。
        (二)餐桌椅應保持清潔。
        (三)廚房爐灶應加裝排油煙機。
        (四)廚房殘羹剩菜,應依廚餘分類妥善處理。
        (五)廚房下水溝,應每日清理,勿使沉積雜物。
        (六)餐具於每次用餐洗滌乾淨後,得予烘乾或高溫消毒,碗櫥
              並應按日清洗。
        (七)餐廳、廚房之地板、牆壁及用具,每日均應勤加清洗,保
              持潔淨避免濕滑。

六十五、盥洗室清潔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盥洗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清洗,並隨時保持清潔。
        (二)盥洗室得視需要裝置紗門、紗窗。
        (三)盥洗室內應置衛生紙,以供應用。
        (四)盥洗設備應適時噴灑消毒藥水。
        (五)事務管理單位應洽環境清潔廠商定期清除化糞池。

六十六、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派專人定期檢查辦公處所之清潔。

六十七、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地點辦公者,其環境清潔得會商決定並實施
        。

六十八、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
        清潔。

第七章   節約能源
六十九、司法機關應加強能源管理,勵行能源節約;能源節約範圍包括辦
        公文具、紙張、水、電及瓦斯等。

七十、節約用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自來水設備應安裝節水器具,並做定期檢查;發現漏水時,
            應即修復,必要時得通知自來水廠檢修。
      (二)水龍頭應隨時關閉,並使用節流裝置。

七十一、節約用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設中央空調系統或使用空調設備之辦公處所,應指定專
              人管理。
        (二)耗電量較多之單位,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用
              電目標及執行計畫。
        (三)設有空調設備之辦公處所,應於修建建築物時注意加強隔
              熱設施。
        (四)使用冷氣機時,溫度儘量保持攝氏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
              間,並經常保持相對濕度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之間。
        (五)三樓以下或升降層數未逾三層者,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外
              ,應避免使用電梯。
        (六)電氣設備,儘量採用省電設施,不用時應立即關閉。辦公
              處所之電燈開關處宜酌設隨手關燈之標示。

七十二、節約用瓦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瓦斯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加設漏氣警報裝置。
        (二)瓦斯使用後,應隨時關閉。
        (三)瓦斯設備達汰換年限或已不堪用者,應即更新。
        (四)瓦斯設備較多之單位,應派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