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平衡各科室間人力需求及充分運用替代役男之人力資源,依據「司
    法院替代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9條規定定本方案。

二、本要點所稱役男限在民、刑事科、政風室及統計室服勤者為限。

三、民事科及刑事科服勤之替代役男應分期輪調。

四、以役男於役期之半數為基準,以役期相當之人數互調,無相當役期可
    互調時則順延至有相當役期可互調時調整。

五、互調役期相當,互調人數不相當,以服勤時間長者為先,時間相當者
    以抽籤定之。

六、民、刑事科替代役男於空庭時,應隨時準備支援他科室之業務需求。
    其支援期間由各科室負責考核。

七、本院各科室,於人力短缺,或臨時任務、或季節性之業務,無充分人
    力可資運用時,得於 7日前填具待支援之工作項目,所需時間及人數
    之申請單(如附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八、人事室接受申請時,即向刑事科及民事科長請求查明是月空庭之替代
    役男供調派,並回報請求支援之單位。並通知役男屆時前往報到。

九、政風室、統計室替代役男,每週固定無勤務之日,亦參與上揭支援之
    任務。

十、人事室於派出支援任務後,須翔實記載派出單位及日期,以免重複派
    任而造成勞役不均。

十一、被派支援之役男得依支援時間長短,請求核給榮譽假,以資獎勵。

十二、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