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
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
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
會或活動。
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
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