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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 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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