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條、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
十五點第四款、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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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為瞭解本院有關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之原因及實際辦理情
形等,俾改進缺夫,提高司法效能,落實司法革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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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人員:本院民刑各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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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方式:民事每三月檢查一次,刑事每半年檢查一次。分別請民、
刑庭輪分檢查庭長(或審判長),交叉檢查他庭各股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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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項目:民刑事視為不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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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程序:
(一)依統計室所提供視為不遲延清單,由行政庭長按民事件數約四分
之一;刑事件數全部平均分配於檢查庭長。
(二)請承辦股書記官整卷並填寫前頁檢查單之庭別等基本資料後送檢
查庭長。
(三)請檢查庭長於檢查後三日內將本檢查單退研考科彙整,卷宗檢還
原承辦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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