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建立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法官遴選辦法」辦理。

二、目的:
    為期檢察官、律師轉任法官時,有客觀明確之資料可供審查,爰開發
    「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並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

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年1月17日~94年2月28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二)第二階段:自94年3月1起全面實施。

五、實施方法:
  (一)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案件終結前,透
        過審判系統相關作業進入本評量系統,將案件進行中承辦該案之
        檢察官、律師,就該案進行情形,根據評量項目,逐項留下評量
        資料。
  (二)因故未使用電腦之法官,由審判系統執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
        於空白評量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上填寫評量成績後,交配股
        書記官依授權登錄評量成績,並抽存評量表紙本,以行政卷彙整
        歸檔永久保存。

六、行政作業分工事項:
  (一)系統由本院資訊處開發,請各法院資訊室配合安裝。
  (二)整股授權之設定,由各法院資訊室受理。
  (三)由統計系統於翌月中旬前,傳輸全案終結案號檔案供評量系統比
        對,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
        知月報表」(如附件十一)陳 院長核閱後,送請法官填載。但
        經法官表明無需發給者,則自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四)偵查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刑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
        ,新增「偵查檢察官」之稱謂(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
        卡、其他,即 010開頭之代碼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
        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偵查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
        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五)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分案人員於審
        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稱謂,並請法院
        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家事到庭執行職務
        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
  (六)書記官作業
        1.普通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新收案件時,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確實登
            錄委任律師資料,並於姓名後加記「律師」兩字,遇有律師
            補提資料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簿補登律師資料,並於
            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俾便評量作業之進行。
         (2)在刑事筆錄系統中,正確的登錄檢察官姓名,除影響評量業
            務的進行外,亦攸關電子筆錄的調閱。故請書記官利用筆錄
            系統(庭前、庭上及庭後作業)修改檢察官姓名之功能,登
            錄正確的檢察官姓名,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
            俾利評量業務之進行。
        2.行政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作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
            資料,且身份是律師者一定要在身份欄選擇律師,遇有律師
            資料修改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作業修改律師資料。
         (2)若筆錄上傳後才發現律師姓名要修改,則請書記官仍於審判
            系統修改律師姓名,系統會開窗供書記官選擇「要重新上傳
            之筆錄資料」,並於資訊室下次每日工作排程裏執行筆錄上
            傳時,一併上傳這些欲重傳之筆錄及律師資料。
         (3)若律師資料有需要新增,而筆錄及律師資料又都已經上傳過
            ,則可請資訊室協助於資訊室作業之筆錄上傳作業裏,做該
            案件之重新上傳。
〔立法理由〕
配合「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資訊管理處為資訊處,爰修正第一款單位名稱
。

七、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資料庫由本院人事處管理,日後
    遇有檢察官、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其他經核可之用途時,人事處或
    該用途之主辦廳、處即據以檢索;如有需要,則請本院統計處為資料
    分析之處理。
〔立法理由〕
一、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附件第一次出現
    之規定處後以括號註記,並依先後順序編排;第三款配合第一款規定
    ,修正執行進度月報表名稱。
二、為列管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所列重要列管事項,增訂第七款規定,就
    上開事項有尚待研議或應續行辦理者,賦予本院業務承辦人應於現有
    公文線上簽核整合管理系統之「列管案件追蹤控管」功能項下登錄為
    列管案件之職責,以落實管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