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法官遴選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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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期檢察官、律師轉任法官時,有客觀明確之資料可供審查,爰開發
「檢察官暨律師評量系統」並訂定本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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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凡參與法院案件進行之檢察官、律師均為評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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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日期:
€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94年1月17日~94年2月28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試辦法院。
(二)第二階段:自94年3月1起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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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法:
(一)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案件終結前,透
過審判系統相關作業進入本評量系統,將案件進行中承辦該案之
檢察官、律師,就該案進行情形,根據評量項目,逐項留下評量
資料。
(二)因故未使用電腦之法官,由審判系統執行整股授權作業,請法官
於空白評量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上填寫評量成績後,交配股
書記官依授權登錄評量成績,並抽存評量表紙本,以行政卷彙整
歸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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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作業分工事項:
(一)系統由本院資訊處開發,請各法院資訊室配合安裝。
(二)整股授權之設定,由各法院資訊室受理。
(三)由統計系統於翌月中旬前,傳輸全案終結案號檔案供評量系統比
對,由各法院研考單位依股別印製「法院法官終結案件未評量通
知月報表」(如附件十一)陳 院長核閱後,送請法官填載。但
經法官表明無需發給者,則自表明日之次月起免予發送。
(四)偵查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刑事分案人員於審判系統中
,新增「偵查檢察官」之稱謂(設定條件為不印卷面、不進索引
卡、其他,即 010開頭之代碼稱謂),並請法院收案人員或錄事
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偵查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
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五)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部分,請各一、二審法院分案人員於審
判系統中,新增「家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稱謂,並請法院
收案人員或錄事或書記官按實登打起訴書後之家事到庭執行職務
檢察官姓名於審判系統中,以利法官進入評量系統時可自動彈出
。
(六)書記官作業
1.普通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新收案件時,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簿確實登
錄委任律師資料,並於姓名後加記「律師」兩字,遇有律師
補提資料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簿補登律師資料,並於
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俾便評量作業之進行。
(2)在刑事筆錄系統中,正確的登錄檢察官姓名,除影響評量業
務的進行外,亦攸關電子筆錄的調閱。故請書記官利用筆錄
系統(庭前、庭上及庭後作業)修改檢察官姓名之功能,登
錄正確的檢察官姓名,並於庭後筆錄系統重傳該案件筆錄,
俾利評量業務之進行。
2.行政法院部分
(1)請書記官務必於審判系統之辦案進行作業確實登錄委任律師
資料,且身份是律師者一定要在身份欄選擇律師,遇有律師
資料修改時,亦請書記官於辦案進行作業修改律師資料。
(2)若筆錄上傳後才發現律師姓名要修改,則請書記官仍於審判
系統修改律師姓名,系統會開窗供書記官選擇「要重新上傳
之筆錄資料」,並於資訊室下次每日工作排程裏執行筆錄上
傳時,一併上傳這些欲重傳之筆錄及律師資料。
(3)若律師資料有需要新增,而筆錄及律師資料又都已經上傳過
,則可請資訊室協助於資訊室作業之筆錄上傳作業裏,做該
案件之重新上傳。
〔立法理由〕 配合「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資訊管理處為資訊處,爰修正第一款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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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確保評量系統的隱密性及獨立性,資料庫由本院人事處管理,日後
遇有檢察官、律師申請轉任法官,或其他經核可之用途時,人事處或
該用途之主辦廳、處即據以檢索;如有需要,則請本院統計處為資料
分析之處理。
〔立法理由〕 一、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附件第一次出現
之規定處後以括號註記,並依先後順序編排;第三款配合第一款規定
,修正執行進度月報表名稱。
二、為列管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所列重要列管事項,增訂第七款規定,就
上開事項有尚待研議或應續行辦理者,賦予本院業務承辦人應於現有
公文線上簽核整合管理系統之「列管案件追蹤控管」功能項下登錄為
列管案件之職責,以落實管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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