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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基金為配合僑務委員會推動來臺就學畢業僑生留臺創業政策,提供
    信用保證以協助其獲得金融機構融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證對象
    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於我國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且成立未超過五年
        。
  (二)負責人為經僑務委員會認證之來臺就讀大專校院畢業僑生。
  (三)負責人年滿二十五歲至四十五歲,並取得在臺居留證。
  (四)負責人及符合第二款資格之股東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該企業全部
        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五)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受過「畢業僑生在臺創業貸款專案」輔導課程
        單位及相關課程認證原則(如附件)之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四
        十小時或取得四學分證明。

三、辦理機構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由本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辦理。

四、授信用途
    本項貸款用於營運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業週轉。

五、授信額度
    每一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送保案件授信額度:
  (一)資本支出: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營業週轉: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係指授信戶負責人、配偶及其等為負責人之企
    業。

六、授信期限及保證手續費
    本項貸款之授信期限及保證手續費,依本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七、保證成數
    本項貸款之信用保證成數如下:
  (一)風險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內者,最高保證八成。
  (二)風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最高保證七
        ‧五成。
  (三)風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至新臺幣八百萬元者,最高保證七
        成。
  (四)風險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至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最高保證六
        ‧五成。
  (五)風險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最高保證六成。
    非捐助金融機構最高保證成數依前項規定減一成。
    第一項所稱風險金額,係指每一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送保
    授信額度扣除下列擔保品之金額。土地及建物依金融機構放款值之半
    數認列。
  (一)國內土地及建物。
  (二)國內金融機構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三)擔保信用狀。
    前項土地及建物應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定期或活期存款應設定質權
    或圈存、備償擔保。

八、減成保證
    申請信用保證案件,如有本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第十點所列情事之一
    者,本基金得依前點規定最高保證成數予以減成。

九、不予保證
    申請信用保證案件,如有本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第十一點所列情事之
    一者,本基金不予保證。

十、利率
    本項貸款之利率由金融機構依市場利率自行決定。

十一、保證人及擔保品
      本項貸款之擔保條件,由金融機構依據授信之規定辦理。

十二、應備文件
      本項貸款申請保證應檢送文件如下:
    (一)畢業僑生身分查詢書。
    (二)在臺就學畢業證書影本。
    (三)信用保證申請書。
    (四)營運狀況報告書。
    (五)保證人個人資料表。
    (六)金融機構之借、保戶徵信調查報告。
    (七)擔保品估價報告(未徵者免附)。
    (八)會計師編製之財務報表。但金融機構依法令規定或實務慣例,
          同意以借戶報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辦理徵信者,從其
          規定或慣例。
    (九)主管機關註冊登記文件或營業執照。
    (十)最近納稅證明文件。但依規定不須繳稅者,免檢附。
    (十一)股東名簿(須列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十二)負責人居留證影本及輔導課程或學分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十三、信用查詢
      金融機構對於授信戶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應向臺灣票據交換
      所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票信及債信查詢。

十四、申請代位清償
      金融機構對逾期滿六個月之案件,經依法訴追,並取得主、從債務
      人之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本基金代位清償。但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
      執行名義並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五、未盡事項之適用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與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其中有關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二
      項認定之。

十六、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