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以利完成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配套法規之修正及其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