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以利完成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配套法規之修正及其法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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