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