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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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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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