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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