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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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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十四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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