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
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