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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