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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六條(選派清算人資格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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