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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八條(清算人就任之聲報)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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