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
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
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
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
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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