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
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民國最後
之住所視為住所。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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