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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裁定之送達)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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