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之登記,除依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外,並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董事資格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社員名簿或財產目錄,並其所有人名義為法人籌備處之財產證明文件 。 四、法人及其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人辦理分事務所之登記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文件。 二、分事務所負責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分事務所及其負責人之簽名式或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