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罰則
冒充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間之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
供與無民間之公證人資格之人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具結之人,就與認證之私文書內容本旨有關之重要事
項,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