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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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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 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 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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