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
,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
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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