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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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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 ,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 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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