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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同部分:
一、請轄區內業務量占大宗之債權人、聲請人等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一)與轄區內之金融業者(如: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電信業
        者(下合稱大宗債權人)、政府機關(如:警察機關、地政機關
        、戶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等)協商,建構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
        件之機制。
  (二)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須提出委任狀(格式如附件)聲請委任代
        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
  (三)製作送達專用櫃,分別標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之大宗債權人或政
        府機關等名稱,各股每日將應送達訴訟文件投入專用櫃內,並指
        定專人保管及送達。
  (四)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時,法院承辦
        人應核對身分證無誤後,由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代理人(送
        達代收人)在送達證書上一一簽名或蓋章簽收,承辦人並記載送
        達日期,將送達證書分送各承辦股。(另有由送達代收人持簽收
        章到院簽收)
二、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
  (一)受文者為政府機關:優先以電子文辦理。
  (二)受文者如為大宗債權人等:除請其等派員到院領取訴訟文件機制
        外,尚可以電子文辦理。如尚未經列入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地址簿者,各法院得與各該業者聯繫
        ,建請促其申辦加入以利電子文之傳送交換。
三、若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等囿於人力因素無法配合到院領取,或無法
    使用電子文方式交換公文,亦得評估由法院派員以交代寄。
四、如可利用電子閘門系統【本院院內網站(網址http://www.intraj/)
    首頁點選「單一登入窗口」進入後點選「法院審理案件輔助系統一覽
    表」】,查詢資料時,宜優先使用該系統查詢。
五、影印用紙紙質減輕或採雙面列印。
六、通知對象相同者,以同一信封寄出,其送達證書載明寄發案件全部案
    號,待回證退回後影印附入相關案卷。
七、當事人親自到院遞狀時,請收狀承辦人注意有無填寫聯絡電話,俾利
    補正時以電話通知。

貳、民事審判
一、盡量當庭改期,減少開庭通知書之寄送。
二、符合「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4條
    第2項規定者,請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參、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包含民事審判)
    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閱卷。
  (二)通知退費。
  (三)上訴、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四)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通知。
  (五)支付命令失效通知書。
  (六)撤回通知(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肆、民事執行處
一、以下文件以平信寄送:
  (一)通知退費。
  (二)通知領款。
  (三)通知閱卷。
  (四)抗告或聲明異議之副本收受者。
  (五)撤回通知(若有檢還文件正本時,仍應雙掛號送達)。
二、發放案款以撥匯方式為之。
三、除有書面存證之必要者外,儘量以電話、傳真方式或平信代替雙掛號
    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