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之一   防毒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
網路,並擴大偵辦。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
〔立法理由〕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有關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
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
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有關衛生福利部組織之修正,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