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拒毒
教育部應統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
資源,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毒宣導。
〔立法理由〕
毒品防制為國家重要刑事政策,公務機關自應積極進行反毒宣導,自無須
逐一臚列,以免有所缺漏,以保留宣導方式及途徑之彈性,爰修正序文,
並刪除各款行政機關之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