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檢驗及統計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
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
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
為避免毒品等相關物品之保管成本及風險,除行政院得指定機關(構)負
責檢驗、保管外,亦可統合相關機關資源提供協助;又依行政程序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
圍內互相協助」,各機關自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提供檢驗、保管
及處理上開毒品等物之必要協助,爰修正本條,以因應毒品等檢驗、保管
及處理需求。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
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
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
獎金之依據。

(刪除)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
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刪除)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
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