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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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將破產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罰
金數額,均提高為五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之罰鍰數額,提高為
五倍。並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