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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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之施行,落實人權保障目標,特設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部
    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
    (一)本院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修正事項。
    (二)本院人權保障措施之籌劃、推動、執行及改進事項。
    (三)辦理政府機關間之協調聯繫及推動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事項
          。
    (四)撰擬本院人權報告書。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本小組檢視人權保障成果應定期向院會報告,並責成相關機關改進。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院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考選部部長。
    (二)銓敘部部長。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學者、專家。
    前項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第五款
    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本點依現行規定修正,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茲配合本院及所屬部會委員與外聘委員聘、派任方式之不同,酌予修
    正第一項序言相關文字。
三、鑑於實務上本小組召集人及第一款至第四款委員,每隔二年即須重新
    聘派,且若有職務異動交錯之情形,易致生任期起迄認定之爭議,爰
    配合實務作法,增訂第二項定明各款委員任期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
    「任期二年」並移列第二項修正,以明確其適用對象。
四、另為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潮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
    落實保障性別人權與平等,爰增訂第三項,定明本小組委員人數性別
    比例之規定,以符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置秘書若干人,負責處理幕僚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職員兼任
    之。必要時得邀請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
    業務單位參與。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
    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九、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