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資料開放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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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溝
    通平台,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公開透明及精進政策之
    目的,特設資料開放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立法理由〕
本小組之設置目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資料之開放,
          強化資料開放之質與量。
    (二)督導各機關資料開放成效,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三)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協調平台、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資料
          開放之諮詢、協調及應用。
    (四)各機關資料開放收費疑義之諮詢及協調。
    (五)其他促進本院資料開放相關事項。
    前項任務相關業務,依其性質,由本院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並
    定期提報本小組會議。
〔立法理由〕
一、本小組任務為規劃及推動各機關資料之開放,以及其他有關提昇資料
    開放質與量之業務。
二、本小組相關業務,由本院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執行並提報本小組會議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院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機關代表: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機關資訊(通)安全長或
          召集人擔任。
    (二)外聘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
          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研究發展委員會派員兼辦,資訊室協辦。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架構及幕僚作業人員。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
    (一)每季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
          出席會議時,以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為期會議之召開等順利運作,明定本小組會議每季以召開一次為原則,以
及召集人召集開會與其因故無法出席之代理事宜。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
    明。
〔立法理由〕
為期集思廣益,並利溝通協調,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
列席。

六、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外聘諮詢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
    聘之。
    前項外聘諮詢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續聘、改聘及補聘事由。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以親自出席會議為原則,以及機關代表委員代理人之權責。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諮詢委員及受邀與會人員,得依規定
    支給相關費用。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諮詢委員及受邀與會人員之相關費用支給(
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則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規定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本院網站。
〔立法理由〕
本小組委員名單公開事宜。

十、本小組應定期檢視各機關提報之盤點資料、民間需求之回應及其適切
    性,涉及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應會同機關法制單位釐清或檢討修正
    ;涉及機關業務流程或資訊系統問題者,應排定改善期程,定期追蹤
    管制。
    本小組就推動成果及重要事項,應提報本院數位轉型委員會。
〔立法理由〕
本小組應定期辦理事項,就推動成果及重要事項,應提報本院數位轉型委
員會。

十一、各機關應定期提報資料開放推動成果,送本小組備查。
〔立法理由〕
各機關應定期配合辦理事項。

十二、本小組及各機關資料開放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查結果(含未能開放之
      依據及更新預計開放資料集清單等),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gov.tw)或專區。
〔立法理由〕
本小組及各機關資料開放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查結果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或專區。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本小組之經費來源。

十四、本小組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本小組為本院之任務編組,其會議決議及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